杭州房产律师滕玲玲:邓X退还328万定金一案胜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滕玲玲,北京XX律师
原告:邓XX。
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简介】:邓XX于2022年8月签订了《商品房定金合同》,约定被告开发建设的XX房屋,总房价为800万,定金为55万。首付款328万,余款按揭贷款。邓X随即支付了上述328万款项。后来,因为开发商隐瞒了案涉楼盘是飞机航道,会产生一定的噪音,以及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修改合同条款。
【办案过程】:
接到委托以后,滕玲玲律师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调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研究与邓X商议后拟定了策略。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将案涉楼盘不是笕桥机场航道写进合同,且对于合同中很多霸王条款拒绝修改,因此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投诉举报和民事诉讼相结合的方案。
【办案结果】:
经过滕玲玲律师努力,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让开发商退还了除55万以后的273万购房款。55万定金部分,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邓X55万定金。大获全胜!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