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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刑事辩护
  • (2019)鲁1312刑初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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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鲁1312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男,1998年8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彭州市XX人,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XX504.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

  所。

  辩护人许仙凤,山东XX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9]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信用卡诈骗罪;指控被告人贺X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X及其辩护人许仙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建立“焊烙铁技术交流群”的QQ群,用于发布改装、出售可获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卡号等信息的POS机和模块等信息,并通过淘宝店铺“陆哥的杂货铺”、“陆哥售后新群”以1500元至370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改装的POS机五十余台,以500元至1000元每套的价格销售可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芯片模块一百余套,所得赃款被李X、贺X自肥,被告人贺X负责对外销售的发货和购买配件的收取,被告人李X负责通过网络教授改装方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贺X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X、贺X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等活动的通讯群组,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贺X明知孙X等人购买设备用于盗窃信用卡信息、盗取信用卡钱财,仍出售并传授技术,系孙X等人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对孙X等人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贺X明知李X的活动后果,仍与李X合伙,积极帮助参与,辩称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的共犯,不予支持。被告人贺X在成都被抓获后立即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展开讯问,可知成都公安局的抓捕系应临沂市河东区公安局的要求进行,辩称自首,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人贺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代光众

  人民陪审员郭希芳

  人民陪审员周X星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X


  • 2019-12-30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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