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XX
执行裁定书
(2022) 渝 0101 执 XXXX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XX,男,19xx年 x月xx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彭Xx,女,20xx年 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彭X,男,19xx 年 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彭Xx,女,19xx年 xx 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袁XX与被执行人彭Xx、彭X、彭Xx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 0101民初 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彭Xx、彭X、彭Xx在实际继承彭Xx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袁XX借款本金25 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彭X、彭Xx向本院出具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彭Xx、彭X、彭Xx继承遗产范围及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栽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袁XX在本案中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黄X
审判员:张文勇
二0二二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