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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3)冀 0102 民初 6251 号
婚姻家庭
贾慈航律师 在线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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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时,贾律师即向主审法官提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既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其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最终法官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慈航, 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止,每月 3500 元,截止诉前暂计 140000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 1146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母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付抚养费 3500 元,一直到原告 20 周岁止。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抚养费,截止诉前欠付 40 个月的抚养费。被告曾承诺,原告的保险费由其与原告母亲轮流缴纳,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原告母亲缴纳,至今已缴纳 11460 元。且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至今,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赵X承担,原告过生日、儿童节、春节等重要节日,被告也无任何表示和关心,被告一直未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也未尽到一位父亲应尽的职责,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贾律师搜集大量胜诉案例,及时提交法院。庭审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逐一反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父母李X与赵X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整体处理而自愿达成,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负担能力和生活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 11460 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7 月 16 日的抚养费 140000 元;2023 年 7 月 17 日起的抚养费按每月 3500 元至原告李XX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3-11-25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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