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慈航, 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止,每月 3500 元,截止诉前暂计 140000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 1146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母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付抚养费 3500 元,一直到原告 20 周岁止。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抚养费,截止诉前欠付 40 个月的抚养费。被告曾承诺,原告的保险费由其与原告母亲轮流缴纳,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原告母亲缴纳,至今已缴纳 11460 元。且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至今,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赵X承担,原告过生日、儿童节、春节等重要节日,被告也无任何表示和关心,被告一直未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也未尽到一位父亲应尽的职责,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贾律师搜集大量胜诉案例,及时提交法院。庭审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逐一反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父母李X与赵X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整体处理而自愿达成,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负担能力和生活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 11460 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7 月 16 日的抚养费 140000 元;2023 年 7 月 17 日起的抚养费按每月 3500 元至原告李XX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