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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临兰检刑不诉(2023)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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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起诉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在临沂市兰山区社区门前,进行疫情防控时与进入社区的魏X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撕扯,被不起诉人刘X用喊话喇叭殴打魏X头部,致魏X头部创口。经鉴定,魏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X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为刘X说明责任关系,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后,刘X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律师可以从中协调,并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事项,经过律师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 2023-05-06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不起诉人
  • 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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