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3 )苏 0612 民初 2343 号
原告:韩XX,女,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8319XXXXXXXXXX,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XX镇XXX村XX组XXX号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XX年 X月 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8319XXXXXXXXXX , 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XX镇XX村XX组XXX号。
原告韩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在被告徐XX处的嫁妆(2 米x 2 . 8 米红木床一张、红木床头柜两个、红木四门衣橱一个、红木鞋柜一个、红木八仙桌一张、红木靠背椅八个、红木衣架一个、大金空调一台、海尔双开门冰箱一台、XXX一台、卡萨尔滚筒洗衣机一个、吸尘器一个、八床棉被)归原告韩XX所有,由原告韩XX于2023年4月10日前自行至被告徐XX处取回。
……
审判员 顾慧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超
书记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