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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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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丈夫带着两个儿子长大,两儿子成年后相依为命没有婚配嫁娶,大儿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后,小儿子无法以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理赔,母亲改嫁后身体衰老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在交通事故索赔之前走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监护人的步骤。

案件详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3 )苏0582民特13号

申请人: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韩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组XX号。

代理人:韩XX(系韩XX儿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组XX号。

申请人徐XX申请宣告韩XX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骊珠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XX诉称,其系被申请人韩XX的配偶,韩XX现长期昏迷,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因韩XX的儿子韩XX遭遇车祸去世需要有人出面办理相关事宜,其本人年事已高不便处理,故申请韩XX的另一名儿子韩XX作为韩XX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韩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组XX号。韩XX与徐XX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韩XX与其前夫徐X徐( 2XXX年去世)共生育二子,分别为韩XX、韩XX。 韩XX于2XXX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去世。韩XX未婚未育。

韩XX因“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伴有言语不清”于2XXX年XX月XX日从张家港XX医院转入张家港XX护

理长期护理照护,至今仍入住在该院护理X区。目前韩XX的老年人能力为重度失能(无法言语、不能意思表示、无自主能力),目前诊断为陈旧性脑梗死、肺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高血压、糖尿病等。

审理中,韩XX对于韩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并同意担任韩XX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身份证、出院记录、延明及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XX作为被申请人韩XX的配偶,有权提出宣告韩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韩XX目前无法言语、不能意思表示、无自主能力,处于重度失能状态,本院认为,可以认定韩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 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徐XX虽为韩XX的配偶,但其表示因年事已高无法胜任监护人,申请韩XX的儿子韩XX担任监护人,韩XX对此亦表示同意,故本院指定韩XX作为韩XX的监护人。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韩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指定韩XX为韩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X

书记员 袁XX


  • 2023-02-17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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