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3 )苏0582民特13号
申请人: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韩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组XX号。
代理人:韩XX(系韩XX儿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组XX号。
申请人徐XX申请宣告韩XX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骊珠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XX诉称,其系被申请人韩XX的配偶,韩XX现长期昏迷,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因韩XX的儿子韩XX遭遇车祸去世需要有人出面办理相关事宜,其本人年事已高不便处理,故申请韩XX的另一名儿子韩XX作为韩XX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韩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2119XXXXXXXXXX,汉族,住张家港市XX镇XX村XXX组XX号。韩XX与徐XX系再婚夫妻关系,二人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韩XX与其前夫徐X徐( 2XXX年去世)共生育二子,分别为韩XX、韩XX。 韩XX于2XXX年X月X日因交通事故去世。韩XX未婚未育。
韩XX因“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伴有言语不清”于2XXX年XX月XX日从张家港XX医院转入张家港XX护
理长期护理照护,至今仍入住在该院护理X区。目前韩XX的老年人能力为重度失能(无法言语、不能意思表示、无自主能力),目前诊断为陈旧性脑梗死、肺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高血压、糖尿病等。
审理中,韩XX对于韩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并同意担任韩XX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身份证、出院记录、延明及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XX作为被申请人韩XX的配偶,有权提出宣告韩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韩XX目前无法言语、不能意思表示、无自主能力,处于重度失能状态,本院认为,可以认定韩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 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徐XX虽为韩XX的配偶,但其表示因年事已高无法胜任监护人,申请韩XX的儿子韩XX担任监护人,韩XX对此亦表示同意,故本院指定韩XX作为韩XX的监护人。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韩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指定韩XX为韩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X
书记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