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2 )苏 0602 民初 10581 号
原告:徐XX,男,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XXX村XX幢XXX室。
原告:韩XX,女,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XXX村XX幢XXX室。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徐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XXX村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原告韩XX、徐XX与被告徐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曰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XX、韩XX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每人每月生活费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费部分,自起诉之日起至两原告逝世之曰止);3.判令被告在两告住院期间履行照顾义务,如原告未照顾,由此产生的护工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徐XX住院治疗期间已产生的医药费X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韩XX住院治疗期间已产生的医药费X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经人介绍收养了当时年仅X岁的被告,为了更好的照顾被告,两原告也未再生育。从被告X岁至XX岁成家,这XX年里两原告边工作边照顾被告,尽心尽力将其抚养长大,并供其读完大学。被告大学毕业后因出行不便,两原告出资十几万给被告买车,被告结婚没有房,两原告把原居住房屋卖掉, 又重新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两原告均是普通工人,但为了给被告更好的生活,倾其所有,为的不仅仅是老有所依,更是将被告视如已出。20XX年X月被告结婚,婚后被告夫妻与两原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家庭矛盾被告搬离两原告住处。20XX年X月,两原告因病住院,在此期间被告未来探望。现两原告年事已高,原告徐XX患有高血压, 原告韩XX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其每月支出的生活、护理、医疗等费用均属高龄患病老人的正常支出。被告也已经参加工作有赡养两原告的能力,虽然两原告有退休金收入且享有医保待遇,但不能免除被告应负担的赡养义务,故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XX辩称,答辩人对两位原告已尽到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且其每月收入有限,还要照顾自己家庭、归还房贷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徐XX每周至少探望原告徐XX、韩XX一次, 探望时为两原告购买生活必需品及相关治疗XXXX疾病的药品;
二、 被告徐XX在法定节假曰应当探望原告韩XX、徐XX;
三、 被告徐XX须在原告韩XX、徐XX生病、住院时提供送医、扶助等义务;
四、 被告徐XX在每年的清明节祭奠原告徐XX、韩XX已去世儿子;
五、案件受理费XX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永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X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