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2)苏 0602 民初 5114 号
原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1119XXXXXXXXXX , 汉族,住(送达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X园XX幢XXX室。
被告:韩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1119XXXXXXXXXX , 汉族,住(送达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X园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曰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韩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徐小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不再表遂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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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原告徐XX补贴被告韩某某30万元,分期履行:自20XX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直至3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款汇被告韩某某指定银行账户。如原告徐XX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韩某某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3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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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邹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玉蓉
书记员 凌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