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1 )苏06协外认4号
申请人:韩XX,女,19XX年X月XX曰出生,中国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 , 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中国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 , 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申请人韩XX申请承认国XX州法院的XX最高法院婚姻部第XXX法庭第XXXXXXXX/20XX号离婚判决一案,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韩XX申请称,其与徐XX于19XX年X月在中国南通登记结婚,后徐XX向美国XX州法院的XX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其离婚,其收到出庭传票后,自愿选择不出庭应诉。
20XX年XX月XX曰,美国XX州法院的XX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其与徐XX的婚姻关系。现申请承认该民事判决,确认其与徐XX己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XX州法院的XX最高法院婚姻部第XXX法庭第XXXXXX / 20XX 号离婚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XX州法院的XX最高法院婚姻部第XXX法庭第XXXXXX / 20XX 号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韩XX与徐XX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锋
审判员 陆XX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