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3)苏 0602 民初 1250 号
原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X号。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XX省XX县XX乡XX村委XXX。
原告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南通XX)与被告徐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 50000 元;2.判令被告赔偿火灾损失 32500 元;3.判令被告赔偿房租损失100000 元 ; 4.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 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X年X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进行XX路X号房屋X层的XX项目施工,工程总价60000 元,原告已支付50000 元。202X年X月X日XX时XX分,被告在铺设沥青卷材过程中引燃隔音板引发火灾(崇消火认字(202X)第 00XX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消防救援大队要求原告停工一月有余以配合调查。
202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被告承诺“在11月30日完成楼顶全部防水覆盖…如果不能按时全部完成自愿赔偿X月份楼顶火灾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罚款及营业损失,退还全部支取款项,并且支付50000元违约金”。至今,被告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成讼。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加工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案涉房屋楼顶防水项目交由被告承揽施工,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用火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空调设备板房内配电箱、 隔音板、空调管道保温材料等受损,案涉房屋停业一个多月, 被告应当承担其因施工不当给原告造成的上述损失。现原告主张赔偿设备维修损失 32500 元、停业期间的房租损失100000元,有相应合同及支付凭证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未完成承揽事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50000 元,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有明确约定,被告未能按约在XX月XX日完成约定事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主张 50000 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南通XX公司合同款50000元,并支
付维修损失 32500 元、房租损失100000 元、违约金 20000 元,以上合计202500元;
二、……
审判员 何XX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X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