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5 年 3 月 9 日出生,汉族,公民 身份号码 XXX,住四川省剑阁县樵店乡新房 村 3 组 102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美芬,北京XX律师。 被告:宁波XX公司。原告张XX与被告贾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8 月 1 日作诉前调解立案,原告张XX起诉要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237 126 元,后原告自愿申请将诉讼 请求金额减少至 19 万元。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 告贾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 定予以准许。诉前调期间,原告张XX与被告宁波XX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2 下协议: 一、扣除原告张XX已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后,被告宁波XX公司自愿赔偿给原告张XX 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各项损失合计 19 万元,款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支付至原告张XX银行账户;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就案涉事故其余无涉,原告 承诺就案涉事故不再向被告宁波某设施工程有 限公司或其他个人、公司主张其余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