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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争取到从犯,并以被告毕业不久,对第一份工作认识不深的点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21)川0191刑初1083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200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彭XX,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道友,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现住成都高新XX。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高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白XX,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X,曾用名苏桃,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XX,四川XX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高检刑诉〔202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邱XX、被告人彭XX及其辩护人王道友、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高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毛XX、被告人白XX、苏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赖XX(已判决)自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以其实际控制的成都XX公司等企业为掩护,伙同裴XX(已判决),长期组织岳XX、黄XX、李X、林XX、林XX、张XX、刘XX等三十三人(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高新区,利用互联网,使用电脑、手机,登录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为“500彩票”“凤凰彩票”“牛彩”“百家棋牌”及“XX斯人”等数百个境内外赌博网站,制作进入赌博网站页面的“跳转链接”,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投放、宣传,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被赖XX、裴XX等人发展的会员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登记、投入资金、下注赌博。赖XX、裴XX等人通过为赌博网站实施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非法获取了巨额服务费。

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高新XX抓获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赖XX、裴XX等人从涉案赌博网站非法获取服务费累计逾1.26亿元人民币。其中,陈XX分得24万余元,彭XX分得23万余元,周X分得17万余元,白XX分得13万余元,苏X分得11万余元,杨XX分得9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赖XX(已判决)自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以其实际控制的XX公司(后更名为“成都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为掩护,伙同被告人裴XX,长期组织岳XX、黄XX、李X、林XX、林XX、张XX、刘XX等三十三人(均已判决)以及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高新XX、高新区,利用互联网,使用电脑、手机登录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为“500彩票”“凤凰彩票”等数百个境内外赌博网站,制作进入赌博网站页面的“跳转链接”,先后投放至互联网常用网站及成都XX公司开发的网站进行宣传,用以吸引赌客;同时,通过QQ群、微信群等途径招揽“水军”,直接安排“水军”访问赌博网站,进行客服咨询、注册充值、下注赌博等,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赖XX、裴XX等人将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作为成都XX公司主要“业务”,非法获取了巨额服务费。

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成都高新XX抓获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成都XX公司的营业额达126XXXX6587元,其中,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彩票等行业”的业绩额逾2500万元,约占同时期公司总业绩额90%。各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获得的“工资”“提成”等钱款金额分别为:陈XX获得241019元,彭XX获得234184元,周X获得171128元,白XX获得134234元,苏X获得116148元,杨XX获得99198元。各被告人的标准营业额为:陈XX737580元,彭XX756974元,周X444533元,白XX347647元,苏X356297元,杨XX290383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陈XX处扣押了一部黑色手机、从彭XX处扣押一部紫色手机、从周X处扣押了二部黑色手机、一部白色手机及一张招商银行卡、从白XX处扣押了一部黑色手机、从苏X处扣押了二部手机、从杨XX处扣押了二部黑色手机(串号尾号2259、2242;串号尾号2980、1143),公安机关从扣押在案的陈XX、彭XX、白XX的手机、周X的二部黑色手机、苏X的二部手机、杨XX的一部黑色手机(串号尾号2980、1143)中提取到涉案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网站提取照片,四川新华电脑学院资料,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冀X、赖X、彭X、饶X、尹X1、李X、杨X、董X、陈X1、朱X、张X1、张X2、尹X2、陈X2、张X3、刘X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岳XX、黄XX、XXX、周X、白X、李X、苏X、朱X、廖XX、林XX、何XX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陈XX、彭XX等六人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实施的是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服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XX、彭XX等六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XX、彭XX等六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层级、作用及非法获利等情况,建议对陈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彭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周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白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苏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陈XX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陈XX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参与犯罪时仅有18岁。3.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4.陈XX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彭XX系从犯。2.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彭XX系初犯。

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周X自愿认罪认罚。3.周X系从犯。4.周X系初犯。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杨XX自愿认罪认罚。2.杨XX具有坦白情节。3.杨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4.杨XX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实施的是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的服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层级、作用及非法获利等情况,予以区别量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陈XX、彭XX、白XX的手机、周X的二部黑色手机、苏X的二部手机、杨XX的一部黑色手机(串号尾号2980、1143)系供犯罪所用的通讯联络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核实来源和用途后依法处置。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进行修正,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的条文已经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考虑新旧条文对本案具体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定刑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据此,依照经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彭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白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苏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对被告人陈XX、彭XX、周X、白XX、苏X、杨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XX、彭XX、白XX的手机、被告人周X的二部黑色手机、被告人苏X的二部手机、被告人杨XX的一部黑色手机(串号尾号2980、1143)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黔

书记员    刘X


  • 2021-11-23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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