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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0)皖1524刑初113号
刑事辩护
赵光生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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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安徽省首例涉毒类洗钱犯罪案,担任本案唯一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最开始量刑建议为15年,经辩护律师努力,最终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案件详情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1524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XX,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裕安区XX,公民身份号码342XXXX880901XXXX。因涉嫌犯卖毒品罪,2019年7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速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潘XX(绰号科比),男,2000年4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金安区双河镇百洋XX,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平安东XX,公民身份号码342XXXX000422XXXX。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7月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光生,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冉X(曾用名潘X),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淠绿新村西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曾因吸毒,2010年8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5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2月10日六安安局金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16日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9月29日安安局金安分局强制隔C戒二年;因涉嫌犯卖毒品罪,2019年7月8日被金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建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叶XX(绰号太太)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XX,公民身份号码XXX,曾因吸毒,2015年3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2017年3月21日被颖上县公安局强制隔C戒毒;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3月2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周XX,安徽XX实习律师。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X、冉X、叶XX犯贩卖毒品罪,潘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JCY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余XX贩卖毒品;被告人潘XX贩卖、运输毒品,洗钱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余XX到武汉购买两袋共计50克用以贩卖的冰毒,后通过武汉至舒城的皖NXXX号大巴车将该50克冰毒运输至舒城XX,并安排被告人仲X从大巴车上接到冰毒将冰将运输至六安市XX,潘XX接到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余XX贩卖毒品期问,潘XX受雇于余XX,多次到舒城XX帮助余XX运输毒品至六安市XX,且帮助余XX将冰毒分包后藏匿在六安市金华XX等小区内,后拍摄图片并

进行标注地址后发送给余XX,以便余XX对外贩卖。1.2019年3月份的一天,余XX将事先藏在六安市XX鼎帮小区某一栋楼的鞋架上重0.3克的冰毒赊欠给被告人冉X。2.2019年3月份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收取冉X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鼎帮小区一电表箱上重0.4克的冰毒卖给冉X。

3.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收取冉X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在六安市XX华安未来城小区一消防栓上重0.4克的冰毒卖给冉X。

4.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余XX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叶XX转账4200元钱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小区内5袋共计3.5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5.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余XX通过微信收取叶XX转账9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小区内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卖给叶XX

6.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余XX通过微信收取叶XX转账25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小区内3包共计2.1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太。

7.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余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叶XX转账共计40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金华万象城XX内4包共计2.8克的冰毒实给叶XX。

8.2019年3月底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收取冉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金华万象城XX2栋一单元消防栓上重0.4克的冰肯卖给冉X.

9.2019 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及晚上,余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叶XX转账共计53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皋城XX3包冰毒、在浙东商贸城内3包合计重3.6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10.2019年3月底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叶XX转账共计90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内的2包冰毒、在幸福家园小区内的4包冰毒、在金华万象城XX内4包共计重5.2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11.2019年3月底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叶XX转账共计119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在六安市XX水木清华XX、金华万象城XX和浙东商贸城内共计7.7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12.2019年4月初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叶XX转账共计 34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医在六安市XX红街小区、金华万象城XX内共计2.2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

(三)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仲X在明知余XX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卡号为XXX7建设银行卡供余XX使用,共转移毒资24 万余元。

二、被告人冉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冉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2800元后,将事先藏医在六安市南XX内4包重1.6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2.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冉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1200元后,将事先藏医在六安市北XX内2包重0.8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3.2019年3月底的一天夜里,冉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1200元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北XX内2包重0.8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4.2019年3月底的一天夜里,冉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 700元后,将事先藏在六安市北XX内1包重0.4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5.2019年3月底的一天,冉界通过微信支付的600元毒资给余XX后,余XX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金华XX城小区2栋一单元的消防栓上重0.4克的冰毒卖给冉。后冉界将其中的0.2克冰藏匿在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淠绿新村西区XX楼下快递箱子上,后通过微信收取张X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该0.2克冰毒卖给张X。

6.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冉界通过微信支付的900元毒资给余XX后,余XX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富安新城XX废弃的衣柜内的重0.6克冰毒卖给冉。后冉将其中的0.2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陈XX。

7.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冉界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2800元后,将事先藏医在六安市名都国际城XX内共计重2.4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8.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冉界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1600元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金华XX城小区内共计重1.2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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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叶X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31日,叶X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1000元毒资后,在六安市“百元宾XX”大厅内卖给赵XX一包重0.7克左右冰毒

2.2019年4月1日,叶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 2900元毒资后,在六安市“百元宾XX”附近卖给赵XX共计1.8克左右冰毒。

3.2019年4月2日,叶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20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医在六安市“百元宾XX”附近共计1.1克左右冰毒卖给赵XX。

4.2019年4月3日下午,叶X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5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皋城公馆北XX自动贩卖机挡雨橱里面1袋重0.3克的冰毒卖给赵XX。

5.2019年4月4日,叶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20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在六安市“水木清华”小区内2袋共计重1.4克的冰毒卖给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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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史XX、王XX、代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XX、潘XX、冉、叶XX的供述与辩解;4.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5.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指控认为,被告人余XX、冉X、叶XX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帮助他人运输、贩卖毒品;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账户帮助收益及转移毒资,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余XX、潘XX涉嫌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中,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XX因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叶XX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潘XX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冉X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判处叶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XX、潘XX、冉X、叶X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余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余XX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余XX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鉴定意见中只讲在白色粉末中检出有冰毒,但未讲含量多少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含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潘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贩卖、运输毒品罪无异议,潘XX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对洗钱罪有异议,潘XX为余XX办理银行卡的行为应被贩卖毒品罪吸收,不应对洗钱行为再单独定罪。另外,潘XX有以下从轻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

被告人冉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冉X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其贩卖的冰毒为22.8克,另外的21.3克在家中查获,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冉X是以贩养吸,应酌定从轻冉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请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叶XX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少,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余XX、潘X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余XX到武汉购买两袋共计50克用以贩卖的冰毒,后通过武汉至舒城的皖NXXX大巴车将该50克冰毒运输至舒城XX,并安排被告人潘XX将冰毒带至六安市XX,潘XX接到冰毒后在舒城X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余XX贩卖毒品期问,潘XX受雇于余XX,多次到舒城XX帮助余XX运输冰毒至六安市XX,且帮助余XX将冰毒分包后藏匿在六安市金华XX等小区内,后拍摄图片并进行标注地址后发送给余XX,以便余XX对外贩卖,共计135,2克,余XX给付潘XX报酬共计32730元。具体贩卖冰毒的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余XX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鼎帮小区某一栋楼的鞋架上重0.3克的冰毒赊欠给被告人冉。2.2019年3月份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收取冉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鼎帮小区一电表箱上重0.4克的冰毒卖给冉外。

3.2019年3月下句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收取冉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华安未来城小区一防栓上重0.4克的冰毒卖给冉X。

4.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余XX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叶XX转账4200元钱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小区内5袋共计3.5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5.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余XX通过微信收取叶XX转账9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小区内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卖给太裕。

6.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余XX通过微信收取叶XX转账25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浙东商贸城小区内3包共计2.1克左右的冰毒卖给叶XX。

7.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余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叶XX转账共计40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金华万象城XX内4包共计2.8克的冰毒卖给叶XX,

8.2019年3月底的一天,余XX通过微信收取冉支付的600元毒资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XX金华万象城XX2栋一单元消防栓上重0.4克的冰毒卖给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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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余XX、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陈XX、赵XX的证言,被告人余XX、潘XX、冉X、叶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潘XX洗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潘XX在明知余XX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卡号为XXX7建设银行卡供余XX使用,余XX使用该银行卡共转移毒资24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XX、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以潘XX的身份信息办理的XXX7银行卡资料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告人余XX、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冉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冉X吸毒的同时向他人贩卖冰毒,2019年7月8日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出冰毒21.3克,从2019年3月到2019年7月,冉X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22.4克,其贩卖冰毒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冉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2800元后,将事先藏医在六安市南XX内4包重1.6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2.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冉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1200元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北XX内2包重0.8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3.2019年3月底的一天夜里,冉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1200元后,将事先藏匿在六安市北XX内2包重0.8克左右的冰毒卖给赵XX,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

(1)被告人冉X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冉界于2019年7月8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3)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贵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C戒毒决定书,证实冉X因吸毒,于2010年8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于2012年5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11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3年12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4年9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14年9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强制隔C戒毒二年。

(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冉X的住处搜查到冉X持有的疑似冰毒29小袋、冰壶2个、玻璃球3个、软管2根、疑似冰毒1袋,0PPO牌手机一部并进行了扣押。

(5)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用电子秤称得持有人为冉X的 29袋疑似毒品连同包装袋物品共计28.5克,29个包装袋重7.2克,29袋疑似冰毒重21.3克;从大衣柜里搜查的冉X自称为冰糖的物品重为41.5克。

(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冉X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冉X的血液进行了提取;赵XX的手机中有潘X(冉X)的联系方式和微信号码。

3.辨认笔录,证实冉X辨认出余XX是多次向其贩卖冰毒的人;赵XX辨认出冉外是向其贩卖冰毒的人。

4.鉴定意见,证实从冉好家搜查的电热蚊香液纸盒中装的29袋疑似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大衣柜中搜查的一袋白色品体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冉处搜查的蚊香液纸盒内的塑料袋中检测出冉X的DNA.

5.电子数据。即微信号为 youniu578、wciweifeng100、111XXXX0369,kongkongcrye,pzk888800,XXX.pj062014、zx196XXXX1107捆绑手机号、银行卡卡号及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交易记录;从四被告人的手机中提取的贩卖毒品的交易记录。证实冉X贩卖毒品及钱款交易的事实。

6.证人证言

(1)赵XX的证言,证实潘X就是冉X,是老吸毒人员,在六安也贩卖冰毒,是以贩养吸的人,冉X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panjie6060”,另一个是“pj062014”。其从潘X手中购买的冰毒,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或者识别冉XX给他的二维码支付毒资,后潘X将藏当的图片发给赵XX,赵XX自己去找。潘X从余XX手上购买过冰毒,通过潘X介绍,其也从余XX处买过冰毒。其从潘X处购买过很多次冰毒,记得的有以下几次:

2019年3月初的一天,其找杰购买了4次冰毒,4次都是 700元钱一包,一包0.4克,藏X地点都在六安市南XX内。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其联系潘X购买了两包冰毒,每包0.4克,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后潘XX了两张藏X的照片,其在北XX内找到了两包冰毒。

2019年3月底的一天夜里,其联系潘X购买了两包冰毒,通过微信转发1200元,后潘XX了两张藏X的照片,其在北XX内找到了两包冰毒。

2019年3月底的一天夜里,其联系潘X购买一包冰毒,通过微信转发700元钱后,其按照潘XX的藏X的照片在六安市北XX内找到了一包重 0.4克的冰毒。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其联系潘X购买600元的冰毒,微信转账后拿到了藏匿在六安市名都国际城XX内0.4克冰毒。当天下午其又联系潘X购买了 500元的冰毒,其在六安市名都国际城XX内拿到了0.4克冰。当天晚上其又联系潘X三次共购买了1700元的冰毒,在六安市名都国际城XX内拿到三包冰毒,每包重0.4克,共计1.2克。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及早上,其联系潘X共购买了三次冰毒,分别微信转账500元、600元、500元,共1600元,按照潘XX的照片在六安市名都国际城XX内找到共计1.2克冰毒。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联系潘X两次购买两次冰毒,分别微信转账600元,共1200元给杰,后按照潘XX的照片在金华万象城XX内找到两包各重0.4克的冰,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其联系潘X购买了550元的冰毒,通过微信转账550元后,其按照潘XX的照片在六安市XX内找到0.4克冰毒。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联系杰购买了1200元的冰毒,其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六安市XX内找到两包各重0.4克的冰毒,共0.8克。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联系潘X购买了600元的冰毒,通过微信转账后,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六安市华安未来城XX内找到一包重 0.4克的冰毒。当天下午其又联系杰购买了 550元的冰毒,转账后,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六安市华安未来城XX内找到重0.4克的冰。

2019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其找潘X买两包冰毒,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潘X,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六安市北XX内找到两包各重0.4克的冰毒。

2019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其向潘X购买了两次冰毒,每次转账500元,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金华万象城内找到两包各重 0.4克的冰毒。

2019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其向潘X购买了六次冰毒,分六次共转了3000多元给潘X,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南XX内共计找到6包冰毒,每包重0.4克,共2.4克。

在上次从潘X处购买冰毒后的第二天,其又联系潘X购买了两次冰毒,两次分别转账550元,共1100元给杰,后按照杰发的藏X照片在北XX内找到两包各重0.4克的冰毒共计0.8克。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从潘X手中购买三次冰毒,分三次分别转账550元,共1650元给潘X,后按照杰发的藏X照片在国际城小区内分别找到三包各重0.4克的冰毒。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找潘X购买了两包冰毒,通过微信转账 900元,按照潘XX的藏X照片,在南XX找到一包0.4克的冰毒,在聚福园小区内找到一包0.4克的冰毒,其从潘X手中购买的冰毒不止这些,有一些是给现金的,还有一些潘XX别人的二维码让其付钱。

(2)史XX证言,证实2019年7月8日其和冉X在冉X家睡觉时被警察抓获,在冉X家卧室的一个装蚊香液的纸盒里搜查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了29小包冰毒,冉吸毒,也对外卖毒品。

7.被告人供述

(1)冉X的供述,证实其从微信名称叫“^0^元^0^”(徽信号youniu578)、还有一个叫“往昔”(微信号XXX)的人手里买冰毒后再卖给别人,也就是帮别人调冰毒。2017年其通过李X认识了微信名称叫“^0^元^0^”(余XX)的这个人,2019年3月份其开始在微信上联系“^0^元^0^”,问他有没有冰。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其在微信名叫“^0^元^0^”的手中买过10余次冰毒。其中 2019年3月底,其从余XX处以600元买了0.4克冰,自己吸食了0.2克,剩余的0.2克以600元卖给了张X,2019年4月中旬,其从余XX处以900元购买了0.6克冰毒,自己吸食了0.4克,剩余的0.2克以800元卖给了陈XX。2019年5月初,其从余XX处以2000元购买了2.4克冰毒,将其中的1克卖给了一起吸毒的朋友“兰兰”。2019年7月4日,其从余XX处买了2克冰毒,其和女朋友史XX吸食了1.4克,将剩余的0.6克卖给了别人,其中0.2克以600元卖给了微信好友“旧日的足迹”,0.2克以700元卖给了微信好友“CU0WU女王”。

(2)叶XX的供述,证实其帮别人“调冰毒”,一是帮别人介绍购买冰毒,从中扣下一点自己吸食;二是帮别人购买冰毒时,扣下点钱做平时生活开销。其从潘X手中购买过冰毒,潘X的真实名字叫冉X,还从潘X介绍其认识的微信名为^0^元^0^”的人(余XX)手中买过很多次。潘X有三个微信,其从潘X处购买冰毒主要是从他的“弃旧迎新”微信里面跟他交流,其和潘X认识的较早,是朋友关系,潘X是以贩养吸的人,平时对外贩卖冰毒。在2019年6月,其从潘X处购买了几次冰毒,都是通过微信把毒资转给他,他把藏X的图片发给叶XX,图片上标注的有藏X的具体地点,其自己按照标注的地点去找。在2019年6月初的一天,其从潘X处以450元购买了一包重0.4克的冰毒,按照潘XX的藏X图片在六安市万象城XX内找到的。第二天晚上,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潘X,购买0.4克冰毒,按照潘XX的藏X图片在泉城XX内找到的。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找潘X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450元,潘XX了一张藏X图片,其在金华万象城XX找到一包重0.4克左右的冰奇。2019年6月上句有一天其从潘X手中购买五次冰毒,每次0.4克,共2克,共转给杰2350元。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找潘X买两包冰毒,通过微信转账900元,通过藏X图片在金华万象城XX找到两包,共计0.8克左右。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傍晚,以450元从潘X处买了0.4克冰毒,通过潘XX的藏X图片在皋城XX内找到的,(3)余XX的供述,证实潘X从其手中买冰毒,时间和次数不固定,从2019年2月份开始,具体多少次记不得了,有时一天买好几次,有时几天买一次。其向六个微信号的所有人贩卖冰毒,其中有三个是潘X的。

四、被告人叶XX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XX吸毒的同时向他人贩卖冰毒,从2019年3月到2019年7月,叶XX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8.8克,其贩卖冰毒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1日,叶XX通过微信收取赵XX转账1000元毒资后,在六安市百元宾XX内卖给赵XX一包重0.7克左右的冰毒。

2.2019年4月1日,叶XX通过微信先后收取赵XX转账共计2900元毒资后,在六安市百元宾XX附近卖给赵XX共计1.8克左右的冰毒。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叶XX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叶XX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

(3)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C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叶XX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贵令接受社区戒毒,于2017年3月21日被颖上县公安局强制隔C戒毒;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7

日刑满释放。(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其黑色 OPPO 牌手机一部。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叶XX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

2.辨认笔录,证实叶XX辨认出冉X、赵XX、王XX代XX。

3.提取笔录,证实赵XX的手机中有叶XX的联系方式和微信号码。

4.电子数据(即微信号为youniu578、weiweifeng100、I110XXXX0369,kongkongerye,pzk888800、wwXXX、XXX、zx196XXXX1107捆绑的手机号、银行卡卡号及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3日的交易记录;从四被告人的手机中提取的贩卖毒品的交易记录),证实叶XX贩卖毒品及钱款交易的事实。

5.证人证言

(1)赵XX的证言,证实其和叶XX很早就认识了,叶XX的微信名是“我拿青春赌明天”,微信号是“WWWXXX”叶XX以前就吸毒、卖毒,是以贩养吸的人。2019年3月 31日到2019年5月份,其从叶XX手中买过30余次冰毒,都是通过扫叶XX发的二维码直接转账给他。

第一次从叶XX手中购买冰毒是2019年清明节前三四天的一天晚上,其联系叶XX买冰毒,一开始只转了800元,紧接着又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他,在百元宾XX大厅购买了0.7克左右的冰毒。

好像在4月1日那天,其找叶XX买过三次冰毒吸食,分别以 500元、1000元、1400元购买了0.3克、0.7克、0.8克。0.3克的冰毒是叶XX在百元宾XX门口递给他的,0.7克冰毒是通过叶XX发的藏X图片在百元宾XX花坛附近找到的,2包共0.8克冰毒是通过叶XX发的藏X图片在百元宾XX门口公交站台和后门单坪附近找到的。

2019年4月2号,其联系叶XX购买了500元的冰毒,通过微信转账后,在百元宾XX后门花坛附近按照叶XX发的藏X图片找到一包重 0.4克左右的冰毒,其实这次是买0.3克,当天晚上其又从叶XX处以800元购买了0.4克的冰毒,根据叶XX发的视频在皋城XX围墙边找到的。当天晚上其又以700元从叶XX手中买了0.4克的冰毒,根据叶XX发的藏X图片在百元宾XX门口公交站台广告牌侧面找到的。

2019年4月3号下午,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叶XX,按照叶XX发的藏X图片在皋城公馆北门自动贩卖机挡雨里面找到0.3克冰毒。

2019年4月4日凌晨和晚上,这天是清明节的前一天,记得比较清楚,其分别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800元、200元给叶XX,按照叶XX发的藏X图片分别在水木清华XX一栋楼的消防栓上和楼道窗户上找到两袋各重07克的冰毒。

2019年4月6日,就是清明节的后一天,其分别通过微信转账600元、600元给叶XX,后按照叶XX发的藏X图片在金华万象城XX一栋楼的消防栓里找到两袋各重0.4克的冰毒,之后其从叶XX手中买了很多次冰毒,是把钱转到他的一个微信小号里。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两次从叶XX手中分别购买0.4和0.8克冰青,通过微信转账1150元,按照叶XX发的藏X图片在红街找到的。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叶XX后,在叶XX租住红街附近的房子里面购买0,2克左右的冰毒。(2)王XX、代XX证言,证实两人租住在信德时代XX,2019年6月30日前后,代维打电话给王XX的前男友叶XX,讲要买 300元的冰毒,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叶XX就送去了0.3克左右的冰毒,代XX给了叶XX300元钱,叶XX走后,两人在房间内吸食。

6.被告人供述

(1)叶XX的供述,证实其微信号为“WWWXXX”,昵称是“我拿青春赌明天"。其从余XX、潘X、微信名为“大米粒”的人、微信名为“知否”的人手中购买过冰毒。购买的冰毒,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卖给别人,卖给代XX、陈X、赵XX等人。其从2019年4月中下旬开始帮别人“调冰”,一是帮别人介绍购买冰毒,从中扣下一点自己吸食;二是帮别人购买冰毒时,扣下点钱做平时生活开销。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陈X找他买冰毒,其说1100元1克,陈X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100元,其转账1000元给余XX买1克冰毒,余XX向其发了藏X图片,其又将图片发给陈X,陈X自己去取的冰毒,其从中扣了100元。给王X调冰毒时扣了0.2克。其帮张X调冰毒三次,共扣了500元,帮吸毒的朋友“钻山豹”调冰毒时一次扣了0.1克,一次扣了200元钱。2019年6月30日其女朋友王XX的朋友代维绢打电话让其送300元的冰毒去她租住的房子里,其送去了 0.3克,收了 300元钱。

(2)余XX的供述,证实叶XX从其手中买过冰毒。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潘XX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叶XX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冉X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余XX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扣押了余XX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0PPO手机一部、卡号为198XXXX141718XXXX1127的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戒指一个:扣押了潘XX持有的冰毒二袋、0PP0 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扣押了冉X持有的冰毒29袋、冰壶2个、玻璃球3 个、软管2根、冰糖1袋、0PPO 手机一部;扣押了叶XX持有的 0PPO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X、潘XX、冉X、叶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余XX、仲X贩卖冰毒185.2克;冉X贩卖冰毒43.7克;叶XX贩卖冰毒8.8克,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潘XX明知余XX实施毒品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收取毒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余XX和潘XX在贩卖毒品罪中系共同犯罪,属主从犯关系,两被告人的罪名应相同,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余XX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指控的全部犯罪处罚;潘XX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潘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XX、潘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冉X、叶XX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余XX、潘XX、冉X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冉X、叶XX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酌情从重处罚,叶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余XX的辩护人提出应考虑冰毒的含量,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办理毒品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因此,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余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潘XX向余X提供资金账户与其帮助余XX贩卖毒品是名自独立的行为,侵犯的是两种不同的客体,应构成两种犯罪,辩护人提出提供资金账户应为贩卖毒品罪吸收,不应再构成洗钱罪,对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子采纳。对其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对冉X的辩护人提出在冉X家中查获的21.3克冰毒不应算贩卖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叶XX向多人贩卖多次冰毒,贩卖冰毒的数量虽然是8.8克,但属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子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34年7月11日止;没收的个人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冉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余XX的违法所得240000元,潘XX的违法所得32730元、冉的违法所得32000元,叶XX的违法所得11950元,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案的冰毒、吸毒工具、作案手机五部、银行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0-09-25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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