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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电子烟改判缓刑!

  • 综合类型
  • (2019)鲁0203刑初1202号
刑事辩护
郑丽芳律师 在线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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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2001 年 1 1 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XX,住平度市同和街道豪德商贸城。因涉嫌非 法经营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谭XX,男,2000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XX,住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豪德商贸 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4月11 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XX,山东XX律师。

辩护人郑丽芳,山东XX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3〕48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宋X、谭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8月18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XX、检察官助理田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谭XX及辩护人侯XX、郑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谭XX没有相 关烟草零售许可证,自2021年10月份开始通过网络销售电子烟 产品。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份,被告人宋X从刘XX(另案处理)处购进了约14万元的“奶茶杯” “暴力熊”等电子烟,供宋X和谭XX对外销售。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份,被告人谭XX从杨XX(另案处理)处,以代理销售的方式通过网络向外销售“奶茶杯” “大彩炮”和“暴力熊”等电子烟,销售金额约52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 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保证书等书证,证 人刘XX、杨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X、谭XX的供述和辩 解,检验报告,宋X、刘XX等人的辨认笔录,平度市公安局对宋X、杨XX住处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谭XX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 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XX、谭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判 处被告人谭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 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X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 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X系 初犯,无前科,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和缴纳罚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谭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X家属积极为其缴纳罚金人民 币45000,被告人谭XX家属积极为其缴纳罚金人币60000元。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被告人宋X违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谭XX违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经山东省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宋X无明显社会危 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被告人谭XX无明显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 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保证书等书证,证人刘XX、杨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X、谭XX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 宋X、刘XX等人的辨认笔录,平度市公安局对宋X、杨XX住处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谭XX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 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 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的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能主动退缴非法获利,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  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量 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X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退赃情况、 社区评估意见等因素,其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宋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谭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 暂存在平度市公安局的被告人宋X违法获利人民币 15000元,被告人谭XX违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元,由平度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 、扣押在平度市公安局被告人谭XX的蓝色苹果手机 13pro1部、黑色苹果手机xs max1部、黑色 dell 牌笔记本电脑1 部、黑色 aoc 牌电脑显示器1个,被告人宋X的灰色苹果12pro手机1部、白色苹果11手机1部、安美特牌显示器1个、绝尘侠电脑主机1个,依法没收。暴力熊形状电子烟1个,由平度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雷   敬   日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学    杰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风    英

                                    


  • 2019-12-31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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