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等人为非法牟利,按照上线的安排下载XXX”等 APP 软件,加入“工作群”,诈骗分子在“工作群”内安排“派单”、“炒群”等工作。诈骗分子建立“聊天群”,让被告人黄X等“托”“派单员”、被害人等入群。“派单员”按照诈骗分子的安排在群内发布“关注公众号”“点赞明星”、“公益捐款”等返利任务,“托”按照诈骗分子的安排,假装完成任务,通过发布“完成”、虚假的充值及返利截图、固定话术等“炒群”,营造气氛,骗取被害人信任。该群任务结束后,次日诈骗分子将上述人员拉入另一“聊天群”,该群汇集了多名“托”、“派单员”、被害人等,任务模式与上述聊天群基本一致,,“托”通过上述方公众号”、“慈善公益组合”等返利任务,“炒群”,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导致被害人刘XX、马XX等多人在商城等虚假购物网站上刷单被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通过网上兼职信息或者被陌生人拉入抢红包群而加入涉案诈骗群,事前并无与上游诈骗分子的通谋行为,上述被告人加入涉案诈骗群聊以后,在有被害人的群里按照上线要求发送虚假文字内容及伪造的图片信息,应当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被告人帮助行为使得被害人上游诈骗分子诈骗,但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且被害人被骗资金亦未由被告人实际获得,被告人仅获取每日固定工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X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