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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粤 08 民终 16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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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理案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驳回上诉人的所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 08 民终 160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9X 年 X 月 2X 日出生,汉 族 , 住 广 东 省 徐 闻 县 某某某某村 XX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4408*************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199X年 X 月 1X 日出生,汉 族 , 住 广 东 省 徐 闻 县 某某某某 东 村 1XX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4408*************8。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广东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23)粤 0825 民初 245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邓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一、改判双方共同生育男孩张某某由张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要求邓某某配合张某某将张某某户口迁入张某某处;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邓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自 2022 年邓某某提出离婚时张某某已经戒赌,没有依旧不改赌博恶习一说,

也没有在邓某某不知情况下背负莫名债务一说,张某某个人所有债务在双方结婚前早已和对方坦白告知了。且张某某也向法院保证以后不再赌博。张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每月 1 万元以上,完全有能力抚养张某某长大。张某某原来一直都在张某某家这边抚养长大到现在,2022 年 3 月至 8 月在邓某某父母家抚养,2023年 9 月份开始在张某某家庭这边报名上幼儿园读书,早己经习惯与张某某家庭的生活。邓某某家根本不具有带好小孩的条件,邓某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根本没照顾小孩,其父母也经常出去地里干活,任由小孩一个人在家,完全没有时间照看,小孩经常受伤,照顾小孩太过于粗心。邓某某平时也不关心小孩,提出离婚到现在一年多了,只过来看过一次小孩,平时也很少打电话回家问候小孩。

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准予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判决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张某某由邓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邓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 年 5 月邓某某与张某某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恋爱,2020 年 10 月 9 日双方自愿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 2021 年 X 月 XX 日共同生育男孩张某某。邓某某自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张某某经常通过手机参与网上赌博,邓某某多次劝告张某某戒赌,但张某某屡教不改,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不和。2022 年10 月 11 日邓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10 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回去后,邓某某与张某某没有相互联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缓和,2023年 8 月 23 日邓某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邓某某与张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育男孩张某某,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由于张某某参与网上赌博,且屡教不改,引起夫妻之间产生不和。2022 年 10 月 11 日邓某某第一次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这就是对张某某的一次警醒,但张某某却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不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是对邓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和家庭的挽救,是对邓某某与张某某子女的关心。但判决后,张某某还是没有把握好机会,积极与邓某某重修和好。现邓某某再次起诉,张某某还是再次缺席,置若罔闻,从行动上证明其无心与邓某某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邓某某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

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本案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张某某,目前仅三周岁,年纪尚小,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

抚养条件,邓某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抚养费自行负担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某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离婚后,邓某某、张某某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张某某由邓某某抚养,

抚养费由邓某某自行负担。三、离婚后,张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邓某某负担。

本案二审中,本院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

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孩子的出生情况;二、徐闻县下洋镇爱上幼儿园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孩子由张某某照顾;三、照片,拟证明孩子的受伤情况;四、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张某某月收入至少 1 万元,有抚养能力。

某某质证意见:一、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证明孩子在村里上幼儿园,并非由张某某直接照顾。三、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情况只是偶然事件。四、证据四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该些转账可能是张某某工作的汽车美容店的经营收入,并不代表张某某的真实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提供上述证据属逾期举证,且该些证据内容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无重要影响,故对该些证据均不予采纳。

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张某某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被上诉人邓某某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

点问题:关于子女抚养如何确定的问题。

张XX、邓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准双方离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主要争议婚生儿子张某某应由谁直接抚养,对此本院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某、邓某某均积极争取抚养婚生儿子张某某,关爱与责任之

心值得肯定;张某某与邓某某家庭环境、经济能力、学识背景等条件相当,亦无明显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故本案应着眼其他因素具体分析。虽然目前张某某在张某某的家庭生活,但邓某某并非对张某某无抚养经验,张某某对张某某的直接照顾实际多求助于其父母,故其在照顾子女亲力亲为方面并无优势,且张某某

尚属幼儿,在生活上对母亲仍有较大程度的依赖,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应由邓某某抚养,并无不当。加之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尚存在一定的经济负担,而邓某某同意自行承担抚养费,故从减轻张某某负担的角度考虑判由邓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是遵循最有利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关系。关于张某某主张张某某在邓某某家庭照顾期间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并不能据此认为邓某某无抚养能力或不适宜抚养子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邓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张某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应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仍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仅是二人分工不同;而对父母而言,抚养子女并非单纯的权利,更多是属于父母的义务和责任,父母念顾子女亲情自然难能可贵,但在处理现实问题时也应施以

充分的理性思考,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的;张某某和邓某某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并无根本矛盾,双方在随后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履行中,仍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协商调整,以为子女创造合适的生活学习环境,双方亦应注重子女的感情需求,积极为子女维系父母亲情,保障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提供最优条件呵护子女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竹

审 判 员      王   励

审 判 员      吴嘉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李静怡

书   记   员      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24-03-28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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