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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4)沪0112民初1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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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4)沪0112民初14482号

       案情简介 

   原告:WXX,男,198X年8月2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十组6X号。

   被告:GXX,女,198X年7月1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3X号,现住上海市X区XX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被告系校友,双方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9日生育长女王XX,2015年12月21 日

生育次子顾梓轩.婚后夫妻关系不 睦,双方分居生活。

   2022年 3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 8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号为: (2022) 沪0112民初11342号。后夫妻感情未有缓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婚姻无任何意义,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婚生子女WXX、G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24年5月起于每月16日之前支付子女抚养费2,2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支付被告损害赔偿款5万元,此款, .原告于2024年7月24日之前支付被告3万元,于2025年1月1日之前支付被告2万元;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及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书记员 顾XX




  • 2024-04-24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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