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07民初27487号
原告:赵X1,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X,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赵X1与被告冉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X1诉称,赵X1与冉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赵X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X1曾于2020年5月11日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赵X1与冉X离婚,双方于2020年8月22日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赵X1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赵X1与冉X离婚;2.婚生女赵X2由赵X1抚养,冉X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9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位于成都市致民路34号1栋2单XX房屋归冉X所有,冉X补偿赵X1相应的价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1与被告冉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X2随原告赵X1生活,婚生女赵X22023年8月31日前的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保险费)均由原告赵X1承担,被告冉X自2023年9月起,每年9月1日前支付婚生女赵X2的教育费15000元,婚生女赵X2的生活费、医疗费及超出部分的教育费全部由原告赵X1承担,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女赵X2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建筑面积:79.11平方米,业务件号:权XXX),归被告冉X所有,该房产项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冉X负责偿还,原告赵X1于该房屋满足过户条件之日起30日内协助被告冉X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冉X负担;
四、被告冉X于2021年12月3日前向原告赵X1支付房产补偿款23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基金、证券、银行存款、现金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X1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