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XX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详见投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衡水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浩南,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申请人梁XX诉被申请人衡水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X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刘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耿浩南、王XX出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活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2年X月X日经人介绍,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衡水XX公司上班,在被申请人公司激光切割车间铁板上料工作。2022年X月1X日下年3点左右,申请人在工作岗位进行铁板上料工作时,由于强磁吸力机发生故障导致铁板掉落砸伤申请人右手,致右手掌骨骨折右手第X掌骨开放骨折等多处骨折,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住院治疗1X天,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支付。现申请人依法向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认定劳动关系,为保障我方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盼。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
被申请人当庭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是通过案外人高XX介绍临时到被申请人处承揽部分加工工作,申请人的劳务报酬也是由高XX发放,申请人并不受被申请人公司的劳动制度管理,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当庭发表陈述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问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X月X日经人介绍,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衡水XX公司上班,在被申请人公司激光切割车间铁板上料工作。2022年X月1X日下年3点左右,申请人在工作岗位进行铁板上料工作时,由于强磁吸力机发生故障导致铁板掉落砸伤申请人右手,致右手掌骨骨折右手第X掌骨开放骨折等多处骨折,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住院治疗1X天,医疗费1万多元由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现申请人依法向桃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认定劳动关系,为保障我方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吩。
申请人当庭提交了衡水市XX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一份、李XX、李XX证人证言两份、梁XX与吕XX电话录音、保险单一份等证据。
被申请人当庭发表陈述:申请人在衡水市桃城区XX庄乡XX村开办有自己的公司,企业名称为衡水XX公司,申请人是通过案外人高XX的介绍,承揽了被申请人处的部分工作,而不是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高XX与吕XX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
本委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营业期限:201X年1月1X日至20XX年1月13日,经营范围:钢材、金属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剧毒、易制毒、监控、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电子产品、橡胶制品、文体用品销售;钢材加工;桥梁配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劳动报酬。
3、申请人提交的诊断证明及病例显示2022年X月1X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进行铁板上料工作时,被掉落的铁板砸伤右手,随即被申请人车间主任张XX与工友田XX驾驶私家车送至衡水四院,安排住院,张XX缴纳医疗费1万多元,住院1X天。
X、2022年X月X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XX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X月11日至2023年X月10 日。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梁XX与被申请人衡水XX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XXX)12号)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各项证据均不能看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体现出申请人梁XX与被申请人衡水XX公司之问具有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而从属性是衡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未能证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未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问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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