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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冀01刑初107号
刑事辩护
白昆仑律师 在线
国浩律师(石家庄)...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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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任何对当事人有利的机会。 2021年9月接手该案,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就鉴定机构主体资质、计算方法、鉴定程序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补充侦查,为两高在2022.04.06 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的适用争取了时间。 本应量刑五年以上,降低为三年六个月。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1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3月20日被石家庄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XX,XXX律师。

被告人罗X*,女,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4月1日被石家庄XX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泰和XX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罗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并遇疫情。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白XX,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马**通过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罗X*转发的微信名为“出售越南工 艺品(黑料),000”的越南卖家关于非法出售XXX的有关信息。随之与罗X*取得联系,表示购买。后罗X*与越南卖家商定以每公斤8000元的价格购买这批XXX,成交价15096元人民币、然后以每公斤8500元的价格卖给马**,成交价18000元人民币。在交易方式上,采取先付全款后发货的方式,由马**通过微信转帐18000元人民币给罗X*,罗X*收到货款后,通过支付宝分3笔向越南卖家支付人民币15096元,赚取差价2904元人民币。越南卖家收到货款后,将涉案XXX走私入境,并按照罗X*提供的收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收件电话“181***”、收件人“张*”等信息,分两次通过快递直接非法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2021年3月20日,马**在石家庄收取藏匿有4根XXX的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并在马**家中依法查扣其自罗X*处购买的另外4根XXX,上述8根XXX重量共计1967.9克。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涉案8根XXX为高鼻XX,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核定价值为人民币640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罗X*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XXX入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马**明知罗X*走私珍贵动物制品XXX的情况下,仍直接向其购买。罗X*、马**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X*、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罗X*无辩解。

被告人马**的辩护人辩称,涉案物品应重新鉴定或者应按整体价值的30%折算价值,马**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未获利社会影响较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辩称,涉案物品不应认定为64万元,在马**家中查扣的另外4根XXX不应认定在罗X*的犯罪事实中,其系从犯,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的情形,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可认定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及家庭情况特殊,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马**通过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罗X*转发的微信名为“出售越南工艺品(黑料),000”的越南卖家关于非法出售XXX的有关信息,并与罗X*取得联系,表示购买。后罗X*与越南卖家商定购买这批XXX,成交价约15000元人民币,然后卖给马**,成交价18000元人民币。由马**微信转帐18000元人民币给罗X*,罗X*收到货款后,通过支付宝向越南卖家支付人民币约15000元。越南卖家收到货款后,将涉案XXX走私入境,并按照罗X*提供的收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和收件电话“181***”、收件人“张*”等信息,分两次通过快递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2021年3月20日,马**在石家庄收取藏匿有4根XXX的快递时,被当场抓获,并在马**家中依法查扣其自罗X*处购买的另外4根XXX。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涉案8根XXX为高鼻XX,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核定价值为人民币6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21年3月20日,石家庄XX根据情报线索,在广西寄往石家庄的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XXX。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扣押物品清单及笔录证明:

从持有人马**处(收件现场)扣押疑似XXX4根,随附快递单号 SF11***; 家中扣押疑似XXX4根,总重为 1967.9  克 , 苹 果 手 机 1 1 及 6S  各 一 部 ,  电 话 号 分 别 为181***、188***。从持有人罗X*处扣押手机一部,IMEI1:869***,IMEI2:869***。

3、提取笔录证明:从扣押罗X*手机内提取电子数据,自2021年1月11日始罗X*与微信名“出售越南工艺品(黑料),000”联系购买XXX商定价格、数量、收付货款等事宜,并于2021年2月27日将收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给对方。以及与马**联系出售XXX商定价格、数量、收付货款等事宜,并收取其18000元并由马**确认“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收货地址。从扣押的马**的手机提取电子数据与罗X*手机提取二人微信记录等内容相对应。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罗X*使用银行卡(卡号:621***)的开户信息、交易流水、越南XXX制品卖家使用的银行卡(卡号1:622***,卡号2:622***)的开户信息、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罗X*支付越南XXX卖家涉案8根XXX货款共计人民币约15000元。

5、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2021]法物鉴字第ZS202XXXX5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动物制品(8根)为高鼻XXSaigatatarica角。高鼻XX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规定,高鼻XX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涉案价值按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核准.涉案动物制品价值为陆拾肆万元整(640000元)。

6、抓获证明载明:

2021年3月20日,12时许,在快递公司的配合下,将收件181***电话的取件人马**当场抓获。

2021年4月1日14时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将被告人罗X*抓获。

7、被告人马**供述:2021年2月23日我通过微信联系“岛”这个女的,她给我微信发了一张XXX的图片,1800多克,她说18000元人民币卖给我,我看了之后同意了,就在2021年2月25日从微信里直接给她转账18000元人民币,并告知了她我的收件地址,就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张*是我妻子的名字,收件电话就是我的电话。在2月27日她就通过中国XX给我寄过来4根XXX。再然后就是今天通过XX快递又给我寄过来剩下的4根,你们也找过来了。这批货是从越南过来中国境内的,据我平时了解这个赛加XX应该是俄罗斯产的。最后给我发的和图片不一致,重量稍重了一些,她还让再补1200元,还没有补就被查获了。我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XXX不能随便交易。我就是想再倒卖给别人,从中赚点钱。

8、被告人罗X*供述:我的微信昵称是“岛”,我通过微信向一个越南人购买XXX,他将XXX走私进入国内后,按照我的指示将XXX通过快递发送给我的买家。我知道他是越南专门做这个的,我和他通过微信直接在微信订货,就是他发送图片和最初的价格,都是按照克来定价,我通过微信找好国内买家后,买家给我一个价格,每克只赚取1元左右,我就和这个越南人商定好价格订货,国内买家是先给我转全款,我再把款转给越南人,

他收到全款后,按照我提供的国内买家地址,他说把货带进来然后他发送快递,他会把单号截图给我。2020年2月,越南人在朋友圈发了一批XXX的图片,我转发到我的朋友圈之后,有一个河北的客户“**”看到我的朋友圈之后联系我,说要买这一批XXX,我与越南人谈好每公斤8000元的价格购买这批XXX,然后以每公斤8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石家庄的客户。我微信取石家庄客户给我转的18000的货款之后,我再把约定好的钱转给了越南人,将石家庄客户的地址同时发送给了他。越南人收到货款之后,拖了很多天才发货,并且只发了4根,后来又过了 很久才发的后面4根。我手机里有两次寄的运单号。3月17日,第二批四根XXX的快递面单发给了我,是通过XX快递发送的,快递单号是“SF1***”。

9、 户籍证明信及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明:

(1)罗X*,女。

(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罗X*暂未发现在辖区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

(3)罗X*强制措施文书证明:罗X*于2021年4月2日

被石家庄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4)马**,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证号XXX,户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XX。

(5)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马**暂未发现在辖区内有犯罪记录。

(6)马**强制措施文书证明:于2021年4月2日被石家庄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马**及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所提,涉案物品应重新鉴定,应按整体价值的30%折算价值及不应认定为64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涉案高鼻XX属基准价值为20000元。《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的20%予以折算。同时也规定,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价值的,依据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故依上述规定和高鼻XX的特殊利用价值在于XXX及其常识能够折算出价值,并非“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价值的”情形,且马**的辩护人所提出的按整体价值的30%折算,不能与上述规定中的“主要部分”相对应,亦不符合“其他部分”的折算规定,故对以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价值数额,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所提,马**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未获利社会影响较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所提,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X*积极联系境外他人购买涉案违禁品,并直接收取价款,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其所提在马**家中查扣的另外4根XXX不应认定在罗X*的犯罪事实中的辩护意见,经查,罗X*与上家及马示彪的微信记录,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共两次邮寄违禁品,及第二次邮寄时被查获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其所提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的情形,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可认定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其所提罗X*主观恶性小及家庭情况特殊,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XXX入境并销售牟利;被告人马**明知罗X*走私珍贵动物制品XXX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罗X*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认罪认罚、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依法予以惩处。对马**系初犯、偶犯、未获利社会影响较小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罗X*主观恶性小及家庭情况特殊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罗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 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三、追缴被告人罗X*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已追缴)。

四、违禁品(8根XXX)及作案工具(手机)由扣押机关予

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姜XX

                          审判员刘XX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XX


  • 2022-05-27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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