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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 (2024)冀0184民初35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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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主要费用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因有乘客险,我们主张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责任。在对误工费进行质证时,我们重点看对方的合同,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内容,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数额。精神损失费因不构成伤残,我们提出不予认可,最终法官大部分支持了我们的意见。

案件详情

河北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184民初号

案情简介

胡XX为实际驾驶人,车辆在妻子张XX名下,张XX通过哈啰网约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车主。2023年4月24日,胡XX在平台接到乘客刘XX的订单,在承运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胡XX负全部责任,涉诉车辆仅有交强险。在事故中乘客刘XX受伤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胡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60703.88元。

案件经过

2024年3月26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我作为胡XX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审中医疗费因为运费中包含乘客的座位险,我们主张医疗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责任,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流水中有4月份和5月份的流水,我们主张原告没有产生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我们主张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原告不构成伤残我们主张没有构成精神损害,对鉴定费我们同样也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按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营养费按河北省相关规定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鉴定费由胡XX承担,合计赔偿原告2万余元。



  • 2024-05-23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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