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8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碧,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80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2年10月17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区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傅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