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人:白昆仑,XXX。
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招租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XX*南楼建筑面积3850平方米的场所招商出租,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针对本协议出租房源的推广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乙方(指被告)自行负责销售人员的佣金及日常管理费用;甲方(指原告)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乙方完成居间服务,则甲方支付给乙方月租金百分之百作为中介服务费,自甲方收到租赁客户第一期租金三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付款93683元,用途为服务费。被告称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20年6月8日上午在百度空间14楼的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后被告按照代理合同约定向原告申请中介费,原告工作人员张X向财务提交申请后,原告支付了中介费,提交与张X的聊天记录。原告称张X并非其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原告与被告沟通招租事宜,主张被告并未促成合同签订,提交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20年6月经被告介绍,我公司与原告达成租赁涉案房屋用于饭店经营的意向,但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因了解到附近有国家环保检测点,不允许经营带油烟的餐饮服务,我公司只能放弃该项目。被告认为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对情况说明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法院院予以确认。从原、被告的陈述及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确认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的居间下曾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租赁事宜进行了协商。
XX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104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XX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XX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租赁合同是否签订?
2、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委托人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用?
案件解析:
1、对是否最终签订了租赁合同,原、被告存在异议。但根据招租代理合同约定的中介费付款时间为原告收到第一期租金的三个工作日内,因此在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中介费用,且支付的金额与原告应收取的首期租赁费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促成合同签订,原告支付了居间报酬。
2、至于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因涉案房屋周边不允许经营带油烟的餐饮业务,而放弃在涉案房屋经营饭店的事实,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与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合同。XX北**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居间义务,促成XX北**公司与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XX北**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后XX北**公司与XX北**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不能推翻被XX北**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居间服务的事实,故XX北**公司要求XX北**公司退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