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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某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茂弘律师为其全力辩护。通过茂弘律师的专业辩护和法院的公正审理,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甘0423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无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2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XX,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X,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甘肃省景泰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个体。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罗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2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余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余XX及辩护人牛XX、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丁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景泰县XX长期租了一间房,并购买了伪造假证件、印章使用的打印机、扫描仪、过塑机、切割机、硫酸纸、空白证件模板等专业设备材料,同时在兰州、白银等地发放“小卡片”,在微信、同城交友APP发布办理假证的信息及联系方式,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假证件、收取赃款,再通过XXX等快递公司将办好的假证邮寄至买证人员。2022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丁X位于景泰县XX西侧南起第二间的制假窝点进行搜查,共查获各类伪造的印章1717枚、各类空白证书模板5096个、大量制作假证件的材料及工具。伪造的1717枚印章中国家机关类印章656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类印章553枚,武装部队类印章15枚。被告人丁X伪造、买卖离婚证、房产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企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机关证件66本,非法获利15554元;伪造大学、大中专等各类学校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16本,伪造银行流水多次,非法获利8037.94元;变造他人驾驶证1本,伪造、买卖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21本,非法获利3955元。

2018年开始,被告人余XX在景泰县经营B广告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丁X等人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仍介绍他人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各类学校毕业证等证件,从中获取中介费用。余XX买卖伪造的离婚证、房产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6本,非法获利1427元;买卖伪造的大专、高中等各类毕业证书3本,非法获利280元;买卖伪造的身份证3本,非法获利443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伪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离婚证、毕业证书、房产证、毕业生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快递信息单、物证(印章)清单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兰州XX账户明细对账单、伪造证件模板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单、学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甘肃C有限公司相关证件查询情况的函、关于查询甘交运管许可兰字620XXXX0653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反馈函、医师资格证书查询结果单、不动产权查询单、景泰县无房证明查询结果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刘X1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X、余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丁X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余XX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X、余XX认罪认罚。丁X的辩护人认为丁X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余XX的辩护人认为余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丁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景泰县XX长期租了一间房,并购买了伪造假证件、印章使用的打印机、扫描仪、过塑机、切割机、硫酸纸、空白证件模板等专业设备材料,同时在兰州、白银等地发放“小卡片”,在微信、同城交友APP发布办理假证的信息及联系方式,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假证件、收取赃款,再通过XXX等快递公司将办好的假证邮寄至买证人员。2022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丁X位于景泰县XX西侧南起第二间的制假窝点进行搜查,共查获各类伪造的印章1717枚、各类空白证书模板5096个、大量制作假证件的材料及工具。伪造的1717枚印章中国家机关类印章656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类印章553枚,武装部队类印章15枚。被告人丁X伪造、买卖离婚证、房产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企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户口簿等国家机关证件72本,伪造大学、大中专等各类学校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16本,伪造银行流水多次,变造他人驾驶证1本,伪造、买卖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件15本,非法获利共计27546元。

2018年开始,被告人余XX在景泰县经营B广告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丁X等人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仍介绍他人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各类学校毕业证等证件,从中获取中介费用。余XX买卖伪造的离婚证、房产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6本,买卖伪造的大专、高中等各类毕业证书3本,买卖伪造的身份证3本,非法获利共计2150元。

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丁X、余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离婚证、毕业证书、房产证、毕业生登记表,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快递信息单、物证(印章)清单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兰州XX账户明细对账单、伪造证件模板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单、学籍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甘肃C有限公司相关证件查询情况的函、关于查询甘交运管许可兰字620XXXX0653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反馈函、医师资格证书查询结果单、不动产权查询单、景泰县无房证明查询结果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的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刘X1、郭X1、杨X1、王X1、王X2、李X1、王X3、楼某、陈X1、彭X1、魏X1、彭X2、刘X2、杨X2、张X1、马X1、李X2、段X、王X4、赵X1、刘X3、郭X2、秦X、张X2、张X3、董X、孙X1、张X4、吕X、张X5、齐X、徐X1、豆X、宋X、陈X2、魏X2、杨X3、杨X4、郭X3、王X5、丁X、吴X、徐X2、鲁X、王X6、孙X2、赵X2、侯某、朱X、杨X5、杨X6、马X2、曾某1、尚X、王X7、张X6、徐X3、白X1、白X2、张X7、康某、曾某2刘X4、沈某、李X3、任某、张X8、张X9、王X8、张X10、寇某、苏某、张X11、高某、马X3、张X12、马X4、周某、马X5、马X6、陈X3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为牟取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告人余XX为牟取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贩卖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处,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X、余X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丁X的辩护人认为丁X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经查,丁X系抓获到案,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丁X、余XX的辩护人认为丁X、余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丁X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余XX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余XX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

二、被告人余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

三、被告人丁X违法所得2754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余XX违法所得2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宝马打印机色带架一个、激光打印机碳粉盒一个、名片切卡机一台、塑封机一台、扫描仪一台、EPSON喷墨打印机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针式打印机一台、电脑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证件、印章、VIVO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X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随案备查;

五、扣押在案的×××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还被告人丁X;台式电脑主机一部,发还被告人余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胡XX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XX   


  • 2023-11-28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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