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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 债权债务
  • (2021)甘0422民初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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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X、武X1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422民初1832号

原告:张X,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甘肃XX。

被告:武X1,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系武X1之兄。 

原告张X与被告武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郭X,被告武X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060元;并以本金47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47060元×3.85%÷365×425天=2110元。本息合计:4917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原告的姐姐于2018年相识,2019年5月份原告来到兰州工作,之后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工作不稳定,收入较少,在双方相识和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一直借款用于其生活开销,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2月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7060元,其中包括被告母亲生病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于双方性格等多方面原因交往不久双方和平分手,但存在自认识以来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一直未偿还,原告及原告的姐姐多次向被告提出偿还借款,被告每次对借款事实认可,但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截止起诉前,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分文。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奈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武X1辩称,第一,不存在借贷一说,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都是原告自愿转给被告的;第二,没有借款,自然也没有利息一说。

原告张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4页、转账记录25页、明细账单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实;2.原告姐姐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8页,证明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47060元,且一直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武X1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原告张X与被告武X1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原告通过微信及发红包的方式陆续向被告转账27笔,合计金额37059.99元,其中特殊数字转账4笔,金额1659.99元。通过超级网银转账10000元。2021年5月7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与被告谈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原告依据转账凭证要求被告偿还,但双方都认可是男女朋友期间的转账,对此不属于民间借贷。对原告向被告特殊数字的转账,考虑到双方当时正处于男女朋友关系,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不应认定为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偿还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转账,考虑到双方谈恋爱期间均有付出,应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转账22700元{(47059.99-1659.99)÷2}。关于利息,考虑到涉案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在谈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发生,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X1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原告张X转账22700元;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张X负担277元,由被告武X1承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X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X


  • 2021-07-1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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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明律师 李海明,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4 年,现为兰州市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政府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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