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 ( 2 0 2 4 ) 川 民 申 3 9 2 6 号
交通事故
陈新律师 在线
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法院吸纳了律师意见,驳回一审原告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绿 8 8 8 号 。

1 6 9 号 。


绿 绿 2 0 2 3 ) 川 1 9 民 终 1 7 5 4 号 民 事 判 决 , 向 本 院 申 请

绿 1 9 9 2 3 8 日 发 布 的 《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第 二 条 对 划 拨 土 地 作 出 定 义 , 根 据 XXX 原 审 提 交 的 证 据 材 料 能 够 证 明 案 涉 土 地 符 合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性 质 特 征 , ( 2 0 2 1 ) 巴 中 市 巴 州 不 动 产 权 第 0 0 4 0 8 9 9 号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书 ( 遗 失 后 补 正 ) 也 能 对 此 予 以 证 明 。 ( 二 ) 二 审 中 XXX 提 交 了 一 份 四 川 省 巴 中 市 巴 州 区 国 土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出 具 的 新 证 据 , 显 示 案 涉 土 地 自 1 9 9 5 年 就 为 划 拨 性 质 , 该 公 司 当 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李XX 无 权 处 分 案 涉 土 地 。 故 , 本 案 应 当 适 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转 让 的 相 关 案 例 , 报 请 具 有 批 准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才 能 转 让 土 地 , 原 审 法 院 将 案 涉 土 地 性 质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给 XXX 显 然 错 误 。 综 上 , XXX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申 请 再 审 。

2 0 0 4 年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司 法 解 释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无 效 情 形 , 未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不 存 在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无 效 情 形 。 案 涉 协 议 应 当 认 定 有 效 。 ( 二 ) 该 公 司 接 收 了 XXX 相 应 资 产 ,履行 了 相 应 义 务 , 每 年 支 付 较 大 额 土 地 租 金 , 转 让 已 成 既 定 事 实 , 但 XXX 未 按 约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并 承 担 相 应 税 费 , 有 违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 三 ) 该 公 司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招 商 引 资 企 业 , 招 商 文 件 明 文 规 定 案 涉 土 地 属 于 国 有 出 让 性 质 , 在 XXX 起 诉 后 方 知 土 地 为 划 拨 性 质 , XXX 是 善 意 的 , 案 涉 协 议 有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盖 章 和 政 府 负 责 人 签 字 , 得 到 了 政 府 的 认 可 。 ( 四 ) 案 涉 土 地 原 为 工 业 用 地 性 质 , 转 让 后 仍 为 工 业 用 地 , 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 依 照 审 判 实 务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典 型 案 例 , 即 使 系 划 拨 土 地 转 让 , 也 非 当 然 无 效 。 ( 五 ) 出 让 方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向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对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进 行 审 批 , 依 法 促 成 过 户 , 系 出 让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一 部 分 , 出 让 方 作 为 违 约 方 故 意 提 起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之 诉 不 应 得 到 支 持 。 ( 六 ) XXX 在 再 审 申 请 中 提 交 的 证 据 不 是 新 证 据 , 不 符 合 新 证 据 的 要 件 , 不 足 以 推 翻 原 审 判 决 。 请 求 驳 回 XXX 的 再 审 申 请 。

绿 2 0 2 1 ) 巴 中 市 巴 州 不 动 产 权 第 0 0 4 0 8 9 9 号 不 动 产 登 记 证 书 , 该 证 书 不 能 充 分 证 明 本 案 案 涉 《 转 让 协 议 》 签 订 之 时 土 地 性 质 的 情 况 , 一 审 判 决 以 此 驳 回 XXX 的 诉 讼 请 求 并 无 不 当 。 其 次 , 即 使 案 涉 土 地 本 身 即 为 划 拨 性 质 , 根 据 现 已 查 明 的 事 实 , 《 转 让 协 议 》 约 定 由 XXX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至 当 时 的 巴中市XX ( 即 更 名 后 的 XXX ) 名 下 , 但 XXX 既 未 对 因 土 地 性 质 变 更 将 要 产 生 的 费 用 提 出 异 议 , 又 在 长 达 1 8 年 的 时 间 里 未 依 照 约 定 履 行 包 括 向 人 民 政 府 提 请 审 批 变 更 土 地 性 质 、 办 理 权 证 至 XXX 名 下 的 义 务 , 严 重 违 反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 参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当 事 人 之 间 订 立 有 关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和 消 灭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合 同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 ; 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的 ,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的 规 定 , 体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时 间 效 力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八 条 民 法 典 施 行 前 成 立 的 合 同 , 适 用 方 式 法 律 、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合 同 无 效 而 适 用 民 法 典 的 规 定 合 同 有 效 的 , 适 用 民 法 典 的 规 定 的 规 定 , 二 审 法 院 根 据 案 涉 协 议 签 订 的 背 景 、 案 涉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及 当 事 人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 对 XXX 请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的 诉 讼 请 求 判 决 不 予 支 持 既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又 符 合 诚 实 信 用 法 律 原 则 。 再 次 , 经 核 查 , XXX 所 提 交 证 据 并 非 法 律 规 定 的 新 的 证 据 , 亦 不 足 以 推 翻 原 审 判 决 , 本 院 不 予 采 信 。

绿 〉的 绿


                                      

  • 2024-07-19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新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陈新律师
15119201****4048 执业认证
  • 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 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
陈新律师,男,大学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巴中市人...
  • 139 8168 3149
  • 1398168314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