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与李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102民初6791号
原告:何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甘肃XX律师。
被告: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婚庆服务款项全部金额,共计1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中环XX与被告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本人2019年10月4日的婚礼提供婚庆相关服务,费用总计11500元,分三次付款。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4600元作为定金,收到被告盖了公司印章的收据。2019年7月3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第二笔定金3400元。2019年9月11日,因原告家庭原因,婚礼取消,原告正式通知被告取消后续婚庆服务,并协商退费事宜。2019年9月17日,被告与原告约定,若原告在当天交了第三笔尾款让被告公司财务平账,被告则可分三次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婚庆款项11500元。退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1月、12月。2019年9月17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宝转账第三笔婚庆尾款3500元,至此全部婚庆款项共计11500元已转至被告支付宝账户。截止目前,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退款,故原告状诉至法院。
李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拨打被告电话再次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其口头答辩称原告因退费事宜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多次向工商及消协部门进行投诉,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其在提供婚庆服务期间,对原告的前期婚礼准备支出了一定费用,其愿意将剩余款项折合成婚庆服务消费卡,供原告转给他人消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和审查。对原告提供的《婚礼服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11500元等的事实,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6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婚礼服务项目为设计服务、统筹服务、主持服务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各项服务费用合计11500元,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按服务费用总额的40%,即4600元向乙方支付定金;定金可抵作服务费用;策划方案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30%,即3400元;余款为费用总额的30%,即3500元,应在婚礼仪式结束当天或第二天一次性付清;双方主要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应退还该项服务费,并支付该项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合同的解除: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约定的义务……。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4600元、2019年7月30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3400元、2019年9月17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3500元。后原告通知被告取消婚庆服务,要求被告退还款项,被告不予退还,故状诉至本院,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因上述《婚礼服务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合同履行的时间也具特定性,现合同履行时间已过,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且原告依约明确表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就退还款项作出了新的承诺,现被告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款项,造成违约,故应对引起本诉之争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口头答辩称原告因退费事宜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多次向工商及消协部门进行投诉,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其在提供婚庆服务期间,对原告的前期婚礼准备进行了一定开支,其愿意将剩余款项折合成婚庆服务消费卡,供原告转给他人消费的问题,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口头辩称不予采信。若被告就履行《婚礼服务合同》实际支出了费用,其可收集相关证据,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婚庆服务款项全部金额11500元的诉请,因原告已依约明确表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通知了被告,被告亦承诺退还上述款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何XX婚庆服务款项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XX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XX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