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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望未检不诉【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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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多次盗窃他人手机,辩护人在介入本案后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意见, 检察院承办人从不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反复沟通最终决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未刑不诉〔2024]16号

被不起诉人肖XX,男,2005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永兴XX。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肖XX,系犯罪嫌疑人肖XX之父,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永兴XX。

辩护人汪XX,系北京XX律师

辩护人刘珈亦,系北京XX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肖X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XX、同案人肖X及同案犯肖X举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去大学篮球场盗窃手机后销赃。由肖X实施盗窃,肖XX负责望风和销赃,肖X举负责望风和开车接送。

2023年10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XX、同案人肖X及同案犯肖X举来到长沙医学院南XX第二个篮球场,在肖X举、肖XX的望风协助下,肖X乘被害人满沛不注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一台1Q00牌neo8pro型号手机,后肖X举驾车载着肖X肖XX驶离现场,之后三人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雷锋大道路边的“中国XX 5G建成通讯”手机回收店,肖XX将盗窃得来的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于当日22时许在该店卖得赃款1500元现金,后三人平分赃款。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被盗手机价

值2150元;2023年10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肖XX、同案人肖X及同案犯肖X举来到长沙医学院南XX第一个篮球场,在肖X举、肖XX的望风协助下,肖X乘被害人李X不注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一台红米牌K40型号手机,后由肖X举驾车载着肖X、肖XX驶离现场,之后三人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XX“中国XX 5G 手机维修回收”手机回收店,肖XX将盗窃得来的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于当日22时许在该店卖得赃款700元,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X。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903元;

2023年10月18日晚上,同案犯肖X举明知被不起诉人肖XX、同案人肖X要到长沙医学院南XX篮球场实施盗窃,仍然驾车把肖XX、肖X送到尖山安置小区并约定盗窃成功后来接他们,后肖XX、肖X打车到了长沙医学院南XX。肖XX、肖X来到长沙医学院南XX第二个篮球场,在肖XX的望风协助下,肖X乘被害人张X不注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一台XX牌畅享 60PRO9号手机。之后肖X举来接肖XX、肖X,因认为肖X盗窃时可常被视频监控,肖XX让肖X将盗窃所得手机交给自己后自行搭高开,而肖X举驾车戴着肖XX前往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XX附近一无名手机回收店销赃,因价格过低销赃未成功,后该手机给肖X使用。案发后肖X将该手机主动上交公安机关,被发还被害人张X。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030元2023年10月 26日,被不起诉人肖XX、同案人肖X主动投到案后,肖XX、肖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肖X等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肖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XX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XX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肖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肖XX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肖XX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2024-06-21
  • 犯罪嫌疑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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