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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 (2023)甘0102民初2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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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王XX和被告李XX投资开公司。王XX并未出资,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按时给付原告固定利润35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李XX欠付原告王XX股权转让金100000元,后经王XX多次催要无果,王XX来到本所寻求帮助,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辩护。

本案焦点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是在双方处于恋爱期间,并且原告未实际出资且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签订协议是否有效,此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是否属于财产赠与行为。

诉讼策略

根据调取的企业档案查询显示被告将该公司转让给第三人,被告依然持有股份。

茂弘律师提交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原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如约配合被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虽然原告未实际出资,公司未实际运营,但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且根据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被告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采纳茂弘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00元,支付产生的利润56408元。庭审结束后,李XX向王XX付清股权转让款和利润。

王XX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认可茂弘律师的专业能力并表示感谢。



  • 2024-05-1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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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明律师 李海明,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4 年,现为兰州市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州市律师协会政府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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