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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甘民终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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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甘*省高*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9)甘*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公*,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南头街道南头城XX。
法*代表人:李XX,系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区XX简*吧,住所地白*市白*区工农XX(15)4幢1-04、1-05。
经*者:才XX,个体工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为道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白*区XX简*吧商*权**、侵权*纷一案,不服白*市中级人民法*(2019)甘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托诉讼代理人张XX,白*区XX简*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依法*决撤销白*市中级人民法*(2019)甘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请求二审法*依法*判白*区XX简*吧赔偿因其侵权*为给XX**公**成*经*损失100000元(含XX**公**制止侵权*为所支*的合理费*68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白*区XX简*吧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酌情判定白*区XX简*吧赔偿XX**公***损失及合理开支*计12000元**过低,请求予以改判。1、本案中,白*区XX简*吧虽认为XX**公**张*赔偿数额过高,却并未在庭审中向**提供与侵权*为相**账簿、资料,以证明*所获的非法***具体数额。白*区XX简*吧有**举证证明*获利*况。但在与侵权*为相**账簿、资料由白*区XX简*吧掌握,而白*区XX简*吧又拒不提供的情况*,足以推定白*区XX简*吧因侵权*获的利**远大于XX**公**主张*数额。而在此情形下,理应*据法*规定参考XX**公**主张**供的证据按照商*许*费*倍数对赔偿数额予以判定,原审判决对XX**公**失公*;2、XX**公**一审中提交了两份《特许**合同书》用于*明*案商*的许*使用费,XX**公**商*许*费*全***统一水*,按照法*的规定,XX**公**商*许*费*具有*考性,应*作为确定侵权*偿数额的依据。3、白*区XX简*吧称“白*区XX简*吧”是经*商*合法*册的企业名称,但其在实际经*中,却仅仅将“繁花”标注在其店面门头。白*区XX简*吧在其主观上明*就是要借助XX**公*“繁花”商*的影响力达到吸引消费*,进而获取盈利*目的,属于*意侵权。且白*区XX简*吧恶意侵权*情节严*,事实上会给XX**公**注册商*造成*以弥补的损害时,依据法*规定,应*判决白*区XX简*吧按XX**公***许*使用费*倍以上三倍以下判定赔偿金。原审判决赔偿一万*,远远无法*到XX**公**张*赔偿额,甚至连XX**公**维权*支*的合理费*都*达到。二、原审判决未考虑到XX**公**“繁花”商*品牌价值,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不利**持正常*市场秩序。1、XX**公**2015年*丽江**成*第一家*花*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力,经*不断的推广,才会有XX**公***的知名度和****的认同。白*区XX简*吧,其并未在商*品牌上投入任***,却借助XX**公*“繁花”的商*知名度,就获取到巨大的利*。2、XX**公**维护其“繁花”的商*知名度、品牌的价值、商*的显著性等,在甘*各地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诉讼,花**维权**巨大。而原审判决所判赔的赔偿金1.2万*,根本不足以弥补XX**公**商*维护上的投入及实际所受到的损失。3、侵害商*权*行为,不仅会给权**造成*害,更会给广*消费*等相***的合法***成*害。4、原审判决明*不符*大力保护知识产权*方*政策,更加不利**进市场经*的发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错误,请求改判。
白*区XX简*吧辩称,1、白*区XX简*吧之前并不知XX**公**商*权*册内容,没有*意侵权;2、白*区XX简*吧的相**识系白*区XX简*吧委托装饰**公**计*作,并非白*区XX简*吧自行制作;3、XX**公***通*过白*区XX简*吧相***侵权*事项;4、白*区XX简*吧的工商*记早于XX**公***的注册,白*区XX简*吧对繁花*字及相**生标识的使用属于*理使用;5、白*区XX简*吧已经*长期亏损停止营业,并将营业场所在一审开庭前便转让他人。综上,白*区XX简*吧并未恶意侵犯XX**公**商*权,请求驳回上诉。
XX**公***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白*区XX简*吧立即停止侵犯XX**公**156XXXX8050号“”、第202XXXX1541号“”注册商*的侵权*为;2、判令白*区XX简*吧销毁所有*有*XX**公**述注册商*相*或相*似的“Fan花”物品及装饰等;3、判令白*区XX简*吧赔偿因其侵权*为给XX**公**成*经*损失100000元(含XX**公**制止侵权*为所支*的合理费*,其中:调查*证费1000元、公*费800元、律师*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白*区XX简*吧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XX**公***于2010年12月30日,繁花*XX**公**下的连*轻吧品牌,该**公**2016年6月21日经***商*局商*局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156XXXX8050号“”商*,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璃器皿等;于2017年7月28日经***商*局商*局核准在第43类注册第202XXXX1541号“”商*,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酒吧服务;餐厅;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璃器皿等。
白*区XX简*吧成*于2016年5月,为个体工商*,经*者为才XX,经*范*为餐饮服务。白*区XX简*吧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指示牌、美团网页等处使用与XX**公**156XXXX8050号“”注册商*相*似的标识。
一审法*认为,依法*册的商*受法*保护,未经**注册人许*,不得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近似的商*,或者在类似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或者近似的商*。《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定:未经**注册人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的商*,属侵犯注册商*专用权*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定:未经**注册人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近似的商*,或者在类似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或者近似的商*,容**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专用权*行为。本案中白*区XX简*吧在其店面门头使用“”标识,在店内装饰装潢使用“”标识,在美团外卖网页以“fan花**吧”的文*进行宣*。以上标识与XX**公**册的第43类第156XXXX8050号“”商*相*似,使普通*费*误认为白*区XX简*吧所使用标志与深圳XX**公**注册的“”商*相*,另XX**公**注册商*经***商*局商*局核准在第43类,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璃器皿等;白*区XX简*吧批准的经*范*为餐饮服务,故应*定白*区XX简*吧已构成**侵权,应*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责任。
关*XX**公**张*赔偿损失数额,因其未能*证证明*侵权*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白*区XX简*吧侵权*为的性质、侵权*限、被侵害商*的知名度及XX**公**制止上述侵权*为的合理支*等因素,应*情认定白*区XX简*吧赔偿XX**公**项*失共计12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白*区XX简*吧立即停止侵犯深圳XX**公**册使用的第156XXXX8050号“”注册商*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所有*与前述注册商*相*似的物品及装饰等;二、白*区XX简*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XX**公***损失12000元(包*为制止侵权*为所支*的合理开支);三、驳回深圳XX**公**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深圳XX**公**担2000元,被告白*区XX简*吧负担300元。
二审中,XX**公*、白*区XX简*吧没有*交新证据。二审查*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本案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定:未经**注册人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的商*,属侵犯注册商*专用权*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定:未经**注册人许*,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近似的商*,或者在类似商*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或者近似的商*,容**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专用权*行为。本案中白*区XX简*吧在其店面门头使用“”标识,在店内装饰装潢使用“”标识,在美团外卖网页以“fan花**吧”的文*进行宣*。以上标识与XX**公**册的第43类第156XXXX8050号“”商*相*似,使普通*费*误认为白*区XX简*吧所使用标志与深圳XX**公**注册的“”商*相*,另XX**公**注册商*经***商*局商*局核准在第43类,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璃器皿等;白*区XX简*吧批准的经*范*为餐饮服务,故应*定白*区XX简*吧已构成**侵权,应*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是: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定;权**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得的利**以确定的,参照该商*许*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专用权,情节严*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包*权**为制止侵权*为所支*的合理开支。权**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注册商*许*使用费*以确定的,由人民法*根据侵权*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下的赔偿。《最高*民法*关**理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规定:“商*法*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为所支*的合理开支,包*权**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已经*力举证,而与侵权*为相**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掌握的情况*,可以责令侵权*提供与侵权*为相**账簿、资料;侵权*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可以参考权**的主张**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XX**公**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白*区XX简*吧因侵权*为所获利**无证据证明。XX**公**交商*许*使用费*情况,在特许**合同中注明*中包*20万**品牌使用费,但未标明*许*用的具体商*,并且商*使用期限不确定。XX**公**求按加盟费*的商*使用费*准判决赔偿数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本案中,白*区XX简*吧未举证侵权*为相**簿、资料。且白*区XX简*吧侵权*意明*。在此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的品牌价值和*名度及白*区XX简*吧侵权*为的性质、侵权*限、XX**公**制止侵权*为的合理支*,参考XX**公**主张**供的证据等因素认为,一审判决赔偿12000元**偏低,应*调整。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注册商*许*使用费*以确定的,由人民法*根据侵权*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下的赔偿”之规定,根据侵权*为的情节酌定白*区XX简*吧赔偿XX**公*30000元。
综上所述,XX**公**上诉请求部分成*,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白*市中级人民法*(2019)甘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白*区XX简*吧立即停止侵犯深圳XX**公**册使用的第156XXXX8050号“”注册商*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所有*与前述注册商*相*似的物品及装饰等;
二、撤销白*市中级人民法*(2019)甘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白*区XX简*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深圳XX**公***损失30000元;
四、驳回深圳XX**公**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深圳XX**公**担690元,白*区XX简*吧负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深圳XX**公**担600元,白*区XX简*吧负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刘XX
审 判 员   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郑XX


  • 2019-12-01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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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治国律师,甘肃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协理事。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02年开始执业,同时也是甘肃政法大学外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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