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一定要争取!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张志来律师 当前活跃
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7046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冀0132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200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群众, 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北省XX  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西杨庄村南XX,务工。因涉嫌盗  窃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
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 年12月4日,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2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白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  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 检察员助理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中旬,被告人白XX 在XX当快递员期间,在元氏县XXXX快递点门外的货物中 盗窃两部全新未拆封的苹果14手机,将其中一部手机送给其对 象刘XX,另一部手机自己使用。经认定,两部手机价值10525 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办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被盗物品信息清单及物流信息、价 格认定结论书等、证人刘XX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 供述与辩解等其他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 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白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 护人提出,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 于自首。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白X  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退赔, 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3-12-12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志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志来律师
5.0分服务:7046人执业:8年
张志来律师
11301201****5173 执业认证
  • 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8号金创大厦第三层A区303、305
张志来律师原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桃园镇学府路联合社区、庄窠社区法律顾问 河北省...
  • 176 3323 3654
  • zhilai5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