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豆X,女,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甘*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省榆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汉族,2012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省榆中县。
法*代理人:周X,系被上诉人刘X母亲。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甘*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榆中县城关*人民政府,住所地榆中县兴隆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XXXX139XXXX7584B。
法*代表人:杨X,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X,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长。
上诉人豆X因与被上诉人周X、刘X以及原审第三人榆中县城关*人民政府分家*产纠纷一案,不服甘*省榆中县人民法*(2022)甘012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省榆中县人民法*(2022)甘0123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省榆中县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豆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1326元*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姚XX
审 判 员 杨*贞
二〇二三年*月十五日
法*助理 陆XX
书 记 员 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