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云 2801 民初 5650 号
原告:上海XX**公*,住所地上海*宝山*XX 10xx 室。法*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云*XX**公*,住所地云*省昆明*官渡区XXxxx号融*XX x 座 xxx楼。
法*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女,汉族,身份证住址xx省汕头市潮南区xx镇xx院兴贰路**巷 x 号 xxx 房,系**公**工,一般授权*理。
原告上海XX**公**被告云*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9 月 19 日立案后,经*院主持调解,依法*用简***进行审理。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人民币 284796.05 元;2.请求依法*决被告自 2023年7 月 20 日起按 LPR 支*上述欠款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损失;3.请求依法*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 年 01 月 09 日原、被告双**订《防水*程*业分包*同》,原告分包*告位于***勐罕镇曼搭村委会曼法*村民小组的楠景*城项*(一期)防水*程。后****算总工 程 款 为 784796.05 元 , 被 告 仅 支 付 500000 元 , 尚 有284796.05 元*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愿支*。综上,原告诉至法*。
经*院主持调解,双**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一、确认被告云*XX**公***原告上海XX**公***工程*人民币 162786 元,该笔工程*由被告云*XX**公**五期向*告上海XX**公**行支*,第一期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支* 32786 元;第二期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 30000 元;第三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30000元;第四期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 30000 元;第五期于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40000 元。二、若被告云*XX**公**上述确定的第一项*款义务中的任**期逾期未付清,则被告云*XX**公**另行向*告上海XX**公***违约金 62000 元,同时*告上海XX**公****求被告云*XX**公**即支*全*剩余*付款项,且可就全*剩余*付款项*违约金*并向***人民法*申*强*执行。三、案件受理费 5572 元,减半收取 2786 元(实收),由原告上海XX**公**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调解*生效后,若负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享有***当事人可在本调解*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年*向*院申*强*执行。
审判员 骆 x
二 〇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