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公司与某房开公司在2013年9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A承包某房开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消防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预算总价款为15,0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周内支付合同价30%的备料款,以后依据工程实际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后10日,房开公司向A支付至总结算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至2014年8月项目完工开业时,XX公司共完成产值19,327,886.71元,房开公司仅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7,653,000元,欠付工程款116XXXX4886.71元。
裁判结果:确认XX公司对被告某房开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本金XXX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