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24)津 0116 民初 18569 号
原告:常*XX**公*,住所地常*市武*区XX。法*代表人: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杭*道XX。
法*代表人:xx,董*长。
原告常*XX**公**被告中国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立案后,依法*用简***组织调解。原告常*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决被告支*原告货款人民币 113,000 元;2.请求依法*决被告按 LPR 支*上述欠款从 2022 年 1 月 12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损失暂算 9,559.8 元;3.请求依法*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3 年 3 月 10 日,原、被告双**贵州XX*高*工程*筋套筒采购事宜签订《采购合同》,被告采购原告直螺纹连*套筒。2022 年 1 月 12 日,原被告双**订结算协议书,经*算被告采购货款总金*为 383,000 元,已支* 270,000元,尚* 113,000 元*支*。后*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愿支*余*。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法*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同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 113,000 元,经***好协商,原告同意让免 3,000 元,让免后,被告于 2024年 9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货款 110,000 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 1,375.5 元,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本案别*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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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陶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