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回族,住XXXXXX。
再审申请人郭X因与被申请人张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X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张X应当支付郭X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房屋(以下简称XXXX号房屋)折价补偿款。原判在分割XXXX号房屋时应充分考虑房屋出资来源、是否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及张X婚姻过错程度予以公平分割,原判将XXXX号房屋全部出资均认定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错误。郭X母亲单独赠与郭X200万元用于购房,并且明确表示该款项系对郭X的个人赠与。退一步讲,即使未认定该出资系对郭X的个人赠与,也应当考虑双方在购置XXXX号房屋时各自的贡献度予以公平分割。2.张X因其婚姻过错行为应当支付郭X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已认定张X系婚姻过错方,又以证据不足且在财产分割中已经酌情考虑为由,未支持郭X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张X提交意见称,原判对诉争房屋的认定并无不当。郭X及家人明确以行动表明是对双方的赠与。原判未认定张X在婚内存在“过错”,且在分割时已考虑出资情况即所谓违背忠实义务行为,对郭X进行了合理照顾,多分105余万元。故请求驳回郭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X持原诉理由提起再审,且未提供新证据,原判已对此进行论述。1902号房屋取得于郭X与张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登记在张X名下。郭X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原判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郭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X
审判员 李 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