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XX系被告李XX之父,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0年3月育有一女李XX,后两人因家庭理财及孩子教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XX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7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5年9月,被告李XX与李XX向案外人翟XX购买XX阳区某房产(以下简称“XX阳房产”),由李XX全款支付,登记在李XX与李XX名下,双方各占50%。2015年7月,李XX将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赠与给李XX,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现王XX向法院诉称,50%的XX阳房产份额系双方婚后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李XX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夕将该份额赠与李XX,未征得原告王XX同意,请求法院认定该赠与协议无效。
因购房时间距今已经十多年,且当时是现金支付,我方需要寻找细节证据来证明李XX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外,即使可以证明李XX全额支付了房款,其赠与李XX的50%份额是对李XX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举证。
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师通过调取李XX及其妻赵XX当年的银行取款记录等,间接证明了房款系李XX全额支付房款,李XX夫妇未出资的事实;同时,通过各种细节证据,让法官相信李XX并无将50%的房产份额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XX名下50%的房产份额系李XX对李XX个人的赠与,该份额应认定为李XX的个人财产。李XX将其个人财产赠与李XX,于法有据,对王XX有关确认李XX与李XX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家理律说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其一是购房款是否全部来自李XX夫妻,李XX夫妻有无出资;其二是李XX将50%的房产份额登记在儿子李XX的名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其三是如果李XX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他是想赠与给儿子李XX一人,还是李XX与王XX夫妻呢?
第一个问题属于举证的问题。如果李XX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等凭证,证明购房款的来源。但是李XX夫妇当年没有用转账的方式支付房款,而是从银行取出现金,用现金支付的房款,我们从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在李XX当年取款的银行里调出了取款底单,结合购房合同、缴税发票等证据,充分举证了购房款全部来自李XX夫妇。王XX虽然声称夫妻俩有出资,但是却没有提交证据。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李XX是否为挂名产权人。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李XX是挂名产权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套房子位于某重点小学、重点中学的学区房内,而李XX的女儿李XX面临幼升小,因此李XX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李XX名下,主要是为了方便孙女李XX入学。因此,李XX只是挂名产权人,李XX并无赠与50%房屋产权给李XX的意思表示。但是从诉讼角度来看,挂名产权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对于证据的要求极高,诉讼风险比较大。
第三个问题即认为李XX对李XX的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李XX是赠与李XX个人,还是李XX和王XX夫妻俩,需要进一步举证、论证。王XX认定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话,王XX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李XX与李XX的赠与协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李XX将房产登记在李XX一人名下,那么可视为对李XX个人的赠与,可是只登记50%的房产份额在李XX名下,就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了。
为了保险起见,同时准备了两个辩护思路,一方面积极举证李XX是挂名产权人,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XX名下,只是李XX为了方便孙女李XX上学,并不具有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我们还搜集了50%房产份额只是赠与李XX一方的相关证据,梳理了答辩思路,并将其作为主要诉讼方向,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外说案
日本学者兼XX、竹下守夫在其《民事诉讼法》一书中,将“自由心证”表述为“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守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确信的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为弥补“证据裁判原则”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司法认定原则。在传统的“证据裁判原则”下,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证据支持,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事实,不予认定。证据裁判原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裁判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现有证据不够充分,难以认案件事实,法官又必须对此作出裁决时,就不得不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来厘清是非曲直了。在本案中,李XX可以举证自己全额出资,但是对于自己当时的赠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赠与给儿子李XX一方还是李XX、王XX夫妻双方,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此时,我们积极举证案件外的一些事实,如李XX需要在该房产确立的学区读书等,帮助法官运用理性、经验来推断李XX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获得法官的认可,为老人保全了养老房。
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们不仅在熟悉婚姻家事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而且应对目前社会上婚姻家事的现实状态有充分了解。当案件内的证据和事实不足以获得法院的完全支持时,案件外的社会习俗、生活经验就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