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关系获工伤赔偿
珠香劳人仲案字【2024】3288号
【简要案情】
申请人经熊X介绍于 2023 年9月24日去被申请人处干活,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保洁,工资标准为日薪:240元/天。2023年9月24日,受被申请人安排,来到珠海市香洲区的中XX某某大楼,与其他同事共同被安排清洁某某大楼玻璃墙。
第二天,9月25日14点30分左右,干活中途,清洁玻璃的清洁剂用完了。申请人带着矿泉水瓶去三楼装清洁药水,其他工作人员从没有标签的塑料桶中倒出清洁药水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双手被腐蚀烧伤。随后申请人去医院简单处理。第二天非常难受,去中山市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氢氟酸烧伤,治疗共计住院73天,住院治疗期间由朋友贴身照顾护理。2023年12月8日,出院时医嘱:暂休息1个月。2024年2月8日,复诊医生治疗意见:建议休息1月。2024年3月27日,复诊医生治疗意见:休息1月。2024年4月12日,复诊医生治疗意见:休息1月。后申请人陆续回医院复诊。申请人垫付了门诊及住院的治疗费用。
2024年5月13日,申请人此次受伤由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7月8日,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王X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
【办案过程及结果】
申请人曾想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缺乏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明)人社局不予受理。申请人找到律师,经多方努力和沟通,补齐其他材料,最终人社局认定本次受伤为工伤。后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随后律师代理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本案中,公司完全没诚意调解,双方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歧也很大。最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医疗费用差额、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