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诈骗案——误入诈骗平*获利6万* 法*考量情节从*判处缓刑
## 一、基本信息
1. **案号**:(2024)沪0115刑初XXX号
2. **审理法***:上海*浦**区XX
3. **被告人**:张X,男,1994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文*,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地安*省合肥市XX区,暂住上海*浦**区XX路XX弄。
## 二、案情简*
2023年3月,张X因失业后*于*找收入来源,在某社交平*看到“高*兼职”广*,内容*“协助平*推广,无需专业技能,日均收益300-500元”。张XX*广*预留的联系方*添加“客服”微信后,对方*知其工作内容*“转发链接至微信群、朋友圈,引导用户点击注册‘理财平*’,每成*邀请1人注册可获20元*金,若用户充*还能*充*金*5%的提成”。
张X虽对“理财平*”的资质提出疑问,但在“客服”出示伪造的“金**管*案证明”及“前期兼职人员高*收益*图”后,便打消顾*,开始按照要求推广。推广*程*,有*名用户向*X反馈“平*无法*现”“客服失联”,张XX识到平*可能*在问题,但因已获得近2万**金,心存侥幸*续推广。
2023年7月,该“理财平*”因涉嫌诈骗被公**关**,张X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抓获归*。经*,张X在2023年3月至7月期间,累计*200余*微信群转发诈骗平*链接,引导150余*注册,其中30人在平*充*共计120万*,张X从*非法*利6万*。到案后,张X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通*家*退缴全*违法*得6万*,取得3名主要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 三、控辩意见
### (一)公*机关*控
上海*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骗犯罪,为牟*非法***供推广*流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鉴于*X具有*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有*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张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其初期确实不知平*系诈骗性质,系“误入”犯罪,后*因贪念继续参与,现已深刻悔罪,请求法*从*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张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其最初参与推广**被虚假证明*导,对平*诈骗性质的认知具有“渐进性”,不同于*动参与诈骗的行为人;2. 张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推广*流作用,未参与诈骗方*设计、资金*移等核心环节,系从*,应*从*或减轻处罚;3. 张X到案后*实供述罪行,构成*白,且已全*退缴违法*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明*。综上,请求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 四、法*审理查*
法*经*理查*,涉案“理财平*”以“高*返利”为诱饵,通*虚构投资项*、伪造盈利*据等方*骗取用户资金,属于*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平*。被告人张X在推广*期虽受虚假信息误导,但在收到用户“无法*现”的反馈后,应*明*平*存在诈骗嫌疑,仍继续提供推广*助,其行为已构成*骗罪的共犯。
关**刑情节,法*经**:1. 张X无犯罪记录,系初犯;2. 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引流,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获利**远低于**实际诈骗金*,系从*;3. 到案后*实供述全*犯罪事实,符*坦白*件;4. 已退缴全*违法*得6万*,弥补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5.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结合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其符*《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2. 扣押在案的违法*得人民币六万*,发还各被害人;
3. 禁止被告人张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互联网信息推广*工作。
(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 六、法*说法
本案中,张X因“求职心切”误入诈骗链条,初期虽受虚假信息误导,但在察觉异常**贪念持续参与,最终*成*罪。法*考量其系从*、初犯,且具有*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法*、酌定从*情节,依法*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处,也贯彻了宽严**的刑事政策。
法*提醒:网络兼职需警惕“高*引流”“拉新返佣”等陷阱,若发现推广*平*存在“无资质、高*利、提现难”等问题,应*即停止参与并向***关*报,切勿因贪念沦为诈骗帮凶,最终*陷囹圄。
方X诈骗案——误入诈骗平*获利6万* 法*考量情节从*判处缓刑
案情简*
方X因失业后*于*找收入来源,在某社交平*看到“高*兼职”广*,内容*“协助平*推广,无需专业技能,日均收益300-500元”。通*广*预留的联系方*添加“客服”微信后,对方*知其工作内容*“转发链接至微信群、朋友圈,引导用户点击注册‘理财平*’,每成*邀请1人注册可获20元*金,若用户充*还能*充*金*5%的提成”。
虽对“理财平*”的资质提出疑问,但在“客服”出示伪造的“金**管*案证明”及“前期兼职人员高*收益*图”后,便打消顾*,开始按照要求推广。推广*程*,有*名用户向*X反馈“平*无法*现”“客服失联”,方X意识到平*可能*在问题,但因已获得近2万**金,心存侥幸*续推广。
2023年7月,该“理财平*”因涉嫌诈骗被公**关**,张X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抓获归*。经*,张X在2023年3月至7月期间,累计*200余*微信群转发诈骗平*链接,引导150余*注册,其中30人在平*充*共计120万*,方X从*非法*利6万*。到案后,张X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通*家*退缴全*违法*得6万*,取得3名主要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三、控辩意见
(一)公*机关*控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明*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骗犯罪,为牟*非法***供推广*流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具有*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有*徒刑二年,不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其初期确实不知平*系诈骗性质,系“误入”犯罪,后*因贪念继续参与,现已深刻悔罪,请求法*从*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其最初参与推广**被虚假证明*导,对平*诈骗性质的认知具有“渐进性”,不同于*动参与诈骗的行为人;2. 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推广*流作用,未参与诈骗方*设计、资金*移等核心环节,系从*,应*从*或减轻处罚;3. 到案后*实供述罪行,构成*白,且已全*退缴违法*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明*。综上,请求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审理查*
法*经*理查*,涉案“理财平*”以“高*返利”为诱饵,通*虚构投资项*、伪造盈利*据等方*骗取用户资金,属于*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平*。被告人在推广*期虽受虚假信息误导,但在收到用户“无法*现”的反馈后,应*明*平*存在诈骗嫌疑,仍继续提供推广*助,其行为已构成*骗罪的共犯。
关**刑情节,法*经**:1. 无犯罪记录,系初犯;2. 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引流,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获利**远低于**实际诈骗金*,系从*;3. 到案后*实供述全*犯罪事实,符*坦白*件;4. 已退缴全*违法*得6万*,弥补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5.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结合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其符*《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