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2〕Z1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
邵XX,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专科文*程*,枣庄XX**公***代表人、实际经*人,户籍*在地及住址地山**枣庄*台儿庄*运河大道5151号兴隆**17号楼3单XX。
二、强*措施*况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三、辩护人信息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四、案件来源与移送
本案由北京市公**大兴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邵X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诉。
五、依法*查***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邵XX伙同魏XX(已起诉)通*冒用北京XX**公****用户的账号,登录该**公**流结算系统,擅自降低合作商*(枣庄XX**公*)的物流费*,窃取本应**给京东XX的配送费,共计*民币10951.7元。
六、到案与供述情况
被不起诉人邵XX于2020年12月11日主动向***关*案,到案后*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七、退赔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涉案**公**全*退赔京东XX损失人民币10951.7元。
八、认定事实的证据
被害单*王X的陈*、被不起诉人邵XX的供述、同案犯魏XX的供述及手机鉴定意见等,证明*取配送费*事实经*;
司**定意见书、商**算数据表等,证明*窃数额为10951.7元;
出警录像、到案经*、邵XX的供述等,证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收据、情况*明*,证明**退赔事实;
户籍*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明*不起诉人身份信息。
九、不起诉理由与法*依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X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认罪认罚、全*退赔等法*从*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邵XX不起诉。
十、其他事项
扣押在案的两部苹果牌手机,依法*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到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被害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日内向*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或直接向*京市大兴区人民法*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