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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团队律师 在线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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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在案件中有效保障了其诉讼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律师协助梳理案件事实,强调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从轻情节,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了专业辩护的价值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2〕Z1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
邵XX,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专科文*程*,枣庄XX**公***代表人、实际经*人,户籍*在地及住址地山**枣庄*台儿庄*运河大道5151号兴隆**17号楼3单XX。

二、强*措施*况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三、辩护人信息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四、案件来源与移送
本案由北京市公**大兴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邵XX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诉。

五、依法*查***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邵XX伙同魏XX(已起诉)通*冒用北京XX**公****用户的账号,登录该**公**流结算系统,擅自降低合作商*(枣庄XX**公*)的物流费*,窃取本应**给京东XX的配送费,共计*民币10951.7元。

六、到案与供述情况
被不起诉人邵XX于2020年12月11日主动向***关*案,到案后*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七、退赔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涉案**公**全*退赔京东XX损失人民币10951.7元。

八、认定事实的证据

  1. 被害单*王X的陈*、被不起诉人邵XX的供述、同案犯魏XX的供述及手机鉴定意见等,证明*取配送费*事实经*;

  2. 司**定意见书、商**算数据表等,证明*窃数额为10951.7元;

  3. 出警录像、到案经*、邵XX的供述等,证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4. 收据、情况*明*,证明**退赔事实;

  5. 户籍*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明*不起诉人身份信息。

九、不起诉理由与法*依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X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认罪认罚、全*退赔等法*从*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邵XX不起诉。

十、其他事项

  1. 扣押在案的两部苹果牌手机,依法*还被不起诉人;

  2.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到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3. 被害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日内向*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或直接向*京市大兴区人民法*提起自诉。


  • 2022-03-30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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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简介 职务: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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