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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通过有效辩护,突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关键点,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其承担刑事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刑不诉〔2023〕1052号)

一、 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
被不起诉人麻XX,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程*。案发前系北京XX(网点支*)行长。户籍*在地为北京市XX毛*路26号院燕*清园小区4楼2单XX。

二、 案件来源与强*措施
被不起诉人麻XX因涉嫌妨害公*罪,于2023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该案于2023年8月28日由北京市公**海*分局侦查**,移送北京市XX人民检察院审查*诉。同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三、 依法*查***事实
2023年8月,麻XX因违规养*被群众举报。同年8月9日9时*,民警刘x带领工作人员前往本市海*区西三旗信息科技大学清河XX2单XXXX的住所,依据相**定欲将其违规饲养*犬只带走。在此过程*,麻XX拒不配合工作。在民警刘*阻拦他人将犬只带走时,麻XX用手推搡民警刘*的肩部,致其倒地,造成*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后**定,该损伤未构成*微伤。
案发当日,麻XX经***关*唤后*案,并随后*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四、 本院认为及法*依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XX的行为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制度)、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麻XX不起诉。

五、 权**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院提出申*。


  • 2023-09-23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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