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19)冀1024刑初91号
公*机关: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农*,河北省香河县人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案件事实】
201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丁XX在香河县XX**白*XX上,因行车*题与被害人郑X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丁XX用拳头击打郑X眼部,致其左*眶下壁骨折。经*坊爱*堡司**学鉴定中心鉴定,郑X的损伤程*属轻伤二级。
【证据材料】
被告人丁XX在公**关*供述及认罪书
被害人郑X的陈*
证人丁X、周X、张XX的证言
司**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
调解*录、调解*议、交款条、收款条、谅解*
抓获经*说明
户籍*明*
【审理过程】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7日提起公*。法*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量刑情节】
从*处罚情节: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被害人在事情起因及发展过程*存在过错
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系初犯,无前科
不予采纳的情节:
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请求
【判决依据】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上诉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韩XX、黄*
二〇一八年*月
【律师*值】
刘XX律师*被告人提供了专业辩护,重点突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系初犯等从*情节,成*争取到缓刑判决,有*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环节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