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专员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败诉案
审理机构:桂林市临桂区XX
案号:临桂劳人仲字〔202x〕第xx号
申请人:xx,原xx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申请人:桂林xx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张X,XXX
一、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申请人xxx原系桂林xxx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专员,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归档与管理工作。其离职后向仲裁委提出三项请求: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元;
2、2022年11月至12月工资1600元;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作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务的人事专员,申请人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罚则?
二、 代理思路与关键动作
张X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将代理重点锁定在职责归属与诚信义务的认定上,并围绕该核心展开以下工作:
1、职责证据固定:系统调取申请人岗位说明、钉钉权限记录、微信工作群沟通内容及其本人制作的《离职交接表》(其中明确列明“人事合同”为其移交事项),确凿证明其全面负责人事合同流程管理。
2、工资支付澄清:依据银行转账记录与双方微信对账截图,清晰呈现工资已结清的事实,驳斥拖欠主张。
3、离职性质辨析:指出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仅能反映离职交接事实,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4、法律原则论证:在代理意见中强调,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行为。人事专员作为合同签订的管理责任人,其自身未签合同的状态若可归责于其本人未履行职责,则不应转而向单位主张惩罚性赔偿,否则将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与立法本意。
三、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仲裁庭全面采纳我方意见,裁定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裁决书明确指出:
“申请人的职位是人事行政,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对于申请人在试用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申请人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不应由被申请人单方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仲裁裁决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劳动合同管理职责的员工,不能从自身未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中获利。该结果对同类案件中厘清用人单位与特定岗位员工之间的责任边界具有明确的参考价值。
四、 审判人员
仲裁员:xxx
书记员:xxx
裁决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