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投资合同纠纷
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XX原告与深圳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股东合同纠纷
- 案号:未明确记载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 原告:XX主体
- 被告:深圳市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X深圳XX”)、XX股东(XX深圳XX法定代表人,亦为共同被告)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原告委托:饶XX,北京XX律师
- 两被告共同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案情内容:2018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XX深圳XX签订《Along 沿线民宿 M10 计划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投资 99 万元(按户型配比,单房至四房投资费用不等,上下幅度不超 5%),XX深圳XX负责 10 套房源的签约、改造、上线运营(180 天内完成开发及上线),双方按 7:3 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合同履行中,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多重违约:一是房源签约及上线严重滞后(2018 年 9 月 6 日前仅完成部分房源签约,2019 年 4 月 27 日才全部上线,远超约定的 2019 年 1 月 6 日);二是违规改造房源(一房改两房、两房改三房等)截留投资款,拒绝提供改造凭证及实地看房;三是不提供真实运营数据(第三方平台数据非原始数据,存在漏录、少录,账号权限受限);四是财务报表无凭证支撑,虚列开支(如非 M10 房源租金、刷单、维修支出不实);五是部分房源因未合法审批被查封,造成租金及收益损失。此外,XX股东个人账户与XX深圳XX财务混同(以个人名义收投资款、付租金押金及分红),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投资款、赔偿损失、提供财务资料等。
三、办案经过
- 法院受理案件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 开庭审理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XX深圳XX法定代表人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法院查明合同约定内容、款项往来(原告分两笔支付投资款,被告支付部分分红)、10 套房源的租赁及上线时间、双方核心争议(如投资款用途、房源变更及延迟上线的补偿、数据及财务资料提供权限)等事实,审查原告提交的协议、银行明细、催告函、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
四、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
- 确认原告与XX深圳XX签订的《Along 沿线民宿 M10 计划合作协议》已解除;
- XX深圳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扣除分红后的剩余投资款;
- XX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其他赔偿、提供财务资料等,因疫情影响及合同解除后资料无意义);
- 案件受理费 15492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774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 判决理由:
- 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原告作为投资人享有知情权,要求提供财务账簿及投资款用途明细是基本权利,XX深圳XX拒不提供,严重损害原告权利,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XX股东个人账户与XX深圳XX账户混用,违反公司财务独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 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因疫情影响及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长赵X,人民陪审员王XX、邓XX,书记员谢X、赫XX
-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