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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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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某再审申请人与某被申请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
  • 案号:(2021) 粤民申 14820 号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男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再审申请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明确律所)
    • 被申请人:饶XX,北京XX律师
  • 案情内容:2018 年 6 月,某乌国地理创新中心、某公司与某控股(某再审申请人关联主体)签订《合作备忘录》,共同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某乌兹公司(某乌国地理创新中心持股 51%,某控股持股 49%)。2019 年 3 月 23 日,再审申请人与某被申请人签订《境外公司股权处理协议》,约定某被申请人需在 6 个月内完成某乌兹公司股权剥离,并在 6 个月后选择两种方案之一:一是再审申请人(或代持人)以 1 元受让某控股所持股份,某被申请人支付某再审申请人万元使用费;二是某被申请人以万元受让股份,另支付万元使用费。后某乌国地籍及测绘委员会曾声明不同意股权剥离,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某被申请人支付使用费的诉求。再审申请人以 “乌方已更正声明同意剥离、某被申请人拒绝履约” 为由申请再审。

三、办案经过

  1. 再审申请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乌方更正声明),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2.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重点包括:新证据(乌方通知函)的真实性(域外证据未公证认证)、股权剥离的可行性(需利益关联方配合)、某被申请人是否负有支付使用费义务。
  3. 法院查明《股权处理协议》约定的两种方案均涉及某控股所持某乌兹公司股份处分,且某再审申请人无权单方面处分某控股(或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四、案件结果

  1. 判决结果:驳回X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 判决理由
    •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域外证据(乌方通知函)未经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领馆公证认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 股权剥离需利益关联方按乌国法律配合操作,即便乌方撤销原声明,剥离仍未实际完成,某被申请人支付使用费的条件未成就;
    • 再审申请人要求某被申请人单独支付使用费欠缺合理性,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 “先剥离后支付” 逻辑,二审判决驳回其诉求依据充分。
  3.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条件)、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XX,审判员李XX、高X,法官助理李XX,书记员刘XX
  • 裁判日期:未明确记载(案号显示为 2021 年)


  • 2025-09-23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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