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亮睛某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与汕尾亮睛某眼科医院、刘X合同纠纷二审
- 案号:(2018) 粤民终 971 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XX
- 裁判日期:2019年 12 月 29 日
二、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亮睛某慈善基金有限公司(香港注册,以下简称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广东XX律师;欧XX,广东XX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亮睛某眼科医院(以下简称 “亮睛医院”)、刘X
-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郭XX,广东XX律师
- 原审第三人:汕尾亮睛某眼保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郑XX)
- 案情内容:XX公司(香港慈善机构)2012 年计划在汕尾设立眼科医院,因未在国内注册,委托刘X以个人名义设立亮睛医院(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全额出资(含注册资本 270 万元、运营资金及 200 万元设备),签订《委托合同》及《会议纪要》,约定XX公司享有实际出资权、经营权,后续需变更出资人与法定代表人。后刘X违约(私设理事会、拒绝变更登记),XX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实际出资人、经营权,变更登记、刘X道歉。一审法院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确认属行政权限” 为由驳回起诉,XX公司上诉,二审中亮睛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公司(汕尾XX公司)。
三、办案经过
-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亮睛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确认、变更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含行政许可),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法院审理:组成合议庭,查明二审期间亮睛医院于 2018 年 5 月变更为XX公司(汕尾XX公司),审查 “出资人权益确认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四、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
- 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民二初字第 4 号民事裁定;
- 本案指令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判决理由:
- 二审中亮睛医院已变更为XX公司,不再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一审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确认属行政权限” 驳回起诉的基础已不存在,应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长江X,审判员苏XX、王XX,书记员周XX
- 裁判日期:2019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