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传媒公司与XX于2019 年 10 月 5 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XX在盐城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导下开办直播工作室,并以盐城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在 58、BOSS 等平 台进行直播进而获利,合作期限三年,即自 2019 年 10 月 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5 日,双方约定合作期间不得擅自与其他传媒单位和 个人合作进行直播活动或私下进行直播活动,也不得在外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设与盐城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似、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或工作室,否则应承担最近半年月平均收入的五倍或 50 万元违约金(以数额高者为标准)。双方定期对收益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合同签订后,XXX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擅自成立了南京某某文化传媒公会平台并利用获取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技术和资源进行直播活动,构成重大违约,对某文化传媒公司造成损失。 2022 年 7 月8 日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师函。现双方均称对方违约,诉至浦口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浦口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XX承担违约金 40 万元;南京中院二维持原判。
随着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主播解约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涉及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文化传播公司以互联网为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主播资源对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在直播行业中有超过64.2%的主播年龄不满30岁。年轻创作者为行业提供了“强劲”的新鲜血液,但年轻气盛也是一把双刃剑。
承办人代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该案件时与多家MCN机构交流直播行业的相关规范,但从字里行间总能隐隐约约感受到部分主播对“契约精神”的轻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不少主播在利益面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掩盖违约行为,但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追究。本案中,XX因在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发布视频并开展商务合作,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独家条款。法院确认被告的违约行为,强调合同的履行和终止规定,并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远高于其收益的违约金。鉴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认定主播违约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宜以合同已履行期限内主播与直播平台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为主要依据,对合约期内未履行期限平台预期损失予以估算,并综合考量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等因素认定违约金金额。
综上,承办人精确的适用《民法典》,法院再审理后认同了承办人的观点,通过违约责任的合理确定,引导网络主播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诚信守约,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正确引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