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汪XX经人介绍到湖北XX公司的西陵XX从事收发快递工作,领取了XX公司发放的快递箱、服装、头盔等快递员专用装备。汪XX入职时注册“丰声APP”、“快递小哥APP”、“顺丰金融APP”。汪XX每日通过“丰声APP”打考勤,工号为“416XXXX8710”,XX公司将工资发放到“顺丰金融APP”账户,汪XX再将工资提现到银行卡。2022年6月份汪XX被调到伍家营业部工作。2022年8月份汪XX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工资待遇问题与XX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无果,2022年8月30日汪佳磊离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汪XX与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快递行业是新兴行业,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存在劳动关系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前提。
本案的难点在于XX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认为汪XX是为众包平台江西XX公司提供快递配送服务,并从江西XX公司获取相应的配送服务费。XX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江西XX公司通过众包平台向汪XX发放工资的记录。
律师认为,汪XX与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12号文)的规定。1、汪XX、XX公司都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XX公司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汪XX;汪XX接受XX公司的管理,从事XX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汪XX通过“丰声APP”打考勤、通过“顺丰金融APP”提取工资,上述手机软件都直接或间接属于XX集团所用。XX公司收发快递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汪XX,汪XX收派件的区域由XX公司指定。汪XX在伍家营业部和西陵XX都有微信工作群,微信群由XX公司进行管理。3、汪XX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湖北省境内国内快递,汪XX从事的快递收发工作是XX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4、反观案外人江西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XX公司提供的只是技术服务,汪XX从事的快递收发工作不属于案外人XX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汪XX与案外人XX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XX公司辩称依据案外人《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向汪XX支付款项,但汪XX是依据XX公司的指示在该平台注册用于派送接单和接收工资,无论XX公司通过何种方式支付,均不能否能汪XX为XX公司提供劳动、XX公司支付工资报酬的事实。
律师认为,在处理外卖行业、快递行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不论平台通过何种形式将用工关系复杂化、将发放工资的流程复杂化,办案人员只需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年12号文)的规定,满足该文件的规定,就能成立劳动关系。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全部意见,判决湖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XX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的双倍工资37987元。
【案件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行业、新的用工形式不断涌现,给法律从业者带来极大的挑战。快递员、外卖员注册成为平台用户时,不知不觉在注册流程中与第三方签订了众包服务协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劳动纠纷,劳动者维权难度极大。平台通过这种形式规避与快递员、外卖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