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不影响落实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刘XX与宜昌XX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该公司派遣至湖北XX公司煤棒车间工作。2017年4月,刘XX在工作中突发高烧,送往中心医院治疗发现肺部有问题,2017年7月向用工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2019年4月7日刘XX再次发病送医,2019年7月16日出院诊断为:双肺继发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呼吸衰竭、心功能三级、肺间质纤维化、感染性休克等。刘XX1957年6月7日出生,本次出院时年龄已经届满60岁。
2019年8月30日宜昌市中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刘XX在湖北XX公司工作接触粉尘3年8个月,患职业性矽肺壹期。
因刘XX年满60岁,不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愿意申报工伤,刘XX只能自己申报工伤。2019年10月14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XX职业性矽肺壹期为工伤。2019年12月12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XX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伤残四级,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刘XX未进行护理依赖鉴定。因刘XX一直卧病在床,相关事宜是其子刘XX代为处理。
刘X1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支付护理津贴,要求宜昌XX公司、湖北XX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因刘XX未做护理依赖鉴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同意支付护理津贴。刘X1同意将该案中止,待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出来后恢复审理。时隔半月,刘XX告知律师其父亲生命垂危,无法等待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必须马上落实工伤待遇。
三方在没有护理依赖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落实了刘XX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
【代理意见】
1、刘XX因为用工单位工作环境恶劣,粉尘重导致尘肺病,用工单位有过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不管刘XX认定工伤时是否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刘XX患病时劳动关系是存在的,纵使现在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费的赔偿项目,虽然被申请人垫付部分费用,申请人也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一部分。但是农村合作医疗是刘XX自己买的,不能因此而减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裁判文书】
一、被申请人宜昌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被申请人湖北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申请人前期已经垫付申请人住院的医疗费50000元,在扣减申请人自费医疗费21259.2元后的费用作为对申请人困难帮扶款项,双方互不负给付义务。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5096元,包含申请人前期住院伙食补助费1905元、交通费1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534元、停工留新期护理费3241元、护理津贴182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0元、伤残津贴14336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从2020年6月起,每月30日前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1792元(如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护理津贴2286.5元(根据每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时调整)至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护理津贴、伤残津贴之日止。
五、申请人后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保险基金、城多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等)报销以外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刘XX申报工伤时与用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刘XX护理依赖如何处理。代理人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只要受伤事故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后期索赔工伤待遇不会因为劳动关系受到影响。
